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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将对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城市负责人追责

2014.2.09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获悉,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从今年起,对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且环境质量连续两年下降的城市,将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据介绍,今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市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将细颗粒物控制目标列入自治区党委、政府对盟市党政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指标中,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将对该区域涉及大气环境的建设项目实施限批,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和相关荣誉称号。

  按照要求,内蒙古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总体部署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据了解,内蒙古支持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评及环境监督,及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项目环评、排污收费、企业排污状况、违法处罚等环境信息,定期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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