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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正式实施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明确创新责任主体

2013.7.02

  《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今日起正式实施。此条例标志着广州将进一步实现创新发展规范化、科技投入法制化、科技计划制度化、科技管理服务科学化。

  该《条例》是广州市第一部促进科技创新的综合性地方法规。起草制定过程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广泛征求和吸取了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凝聚了广州市全社会加速推进科技创新、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共识。

  《条例》明确规定了促进科技创新的责任主体:市政府领导全市科技工作;区、县级市政府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为科技创新的责任主体发展本地科技创新工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强化了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的地位作用:即作为一定时期科技发展的主导性文件,有助于确保科技工作的连续性和前瞻性,是科技创新计划和科技创新扶持项目指南的制定依据。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根据标准对拥有独立研究开发机构的创新型企业予以研发投入补助,并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用于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注重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当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时提供知识产权状况和风险评估报告,由相关部门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作为立项依据;规定了政府财政资助的知识产权归属和验收管理;完善知识产权交易规则和程序。明确了创新科技人才引进、培养和资助模式:建立科技人才住房保障制度,为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和适当的住房补贴;建立科技人才引进渠道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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