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日前,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于2014年4月至12月在全省开展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

  《通知》明确将在全省12个地市选取144家医保定点药店同时开展试点工作。西安市遴选30家,宝鸡和咸阳市各遴选20家,韩城市和杨凌区各遴选2家,其它地市各遴选10家。同时明确本次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坚持企业自愿与实施专项许可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参加试点的药店应当具备五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规定的条件;二是药店管理规范,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且能够严格落实,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三是具有相应经营环境和100平方米以上营业面积,具备10平方米以上专区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四是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五是经营规模较大,服务能力较强,在当地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影响力。连锁药品经营企业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