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以下简称GB26687)。为切实加强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和受理


  (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企业应采购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的获证产品。

  (二)申请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GB26687的规定提交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还应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