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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科研成果要注重“影响”

2016.4.01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机构的数量与类型越来越多、多样化越来越明显,对高等教育机构及其科研水平进行评价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因此,非常有必要借鉴高等教育强国科研评价的经验与教训,提高我国科研评价的水平,更好地推动我国科研水平的提高。

   英国有着较长的专门对高等教育机构科研进行评价的历史。1986年,英国首次实施了科研评价体系(Research Assessment Exercise,RAE),随后又多次进行了RAE评价。2006年,面对外界对RAE越来越尖锐的批评,英国政府决定改革原有的RAE,建立新的科研评价体系——卓越研究框架(Research Excellence Framework,REF),以适应不同利益相关方对高等教育发展提出新的诉求。首次REF评价结果在2014年底进行了发布。以后REF将完全取代RAE,成为英国高等教育机构科研评价的新系统。

   与RAE相比,REF对科研评价一个很大变化在于引进了对科研成果带来的非学术影响的评价。REF新增“影响”这个对科研进行评价的主要指标,其主要目的是引导高等教育机构加强与非学术界广泛的联系,包括激发学者采用特定策略改变社会政策的动机、促使高等教育机构支持其学者更多参与到与社会相关的研究活动中去,其最终目的是促进产学结合,推动经济发展,提高社会福利,完善社会政策。

   REF对“影响”的评价方法为,要求参评单位根据一定的格式与要求,提供案例分析(Case studies)和模版报告(Impact template)。个案研究要求高等教育机构描述其在评价期间,对社会产生影响的具体案例。模版报告则是要求参评单位汇报产生影响的方法、具体的影响、影响的证据以及证明这些影响的方法。研究者和专家共同对提交材料进行评议。

   然而,加入对科研“影响”的评价也因为其评价方法以及其背后可能导致的负面引导作用,而受到了一些学者的质疑。

   其一,有学者认为对“影响”的评价显然大大增加了被评价的高等教育机构和研究者的负担。例如,高等教育机构需要为该评价耗时耗力专门来完成关于“影响”的模版报告和个案分析。

   其二,有学者指出,对“影响”的界定是难以明确的。更为糟糕的是,评价“影响”指标的有效性有待商榷,评价者难以可靠地测量这些指标,更难说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去评价不同学科不同案例的研究影响。如果被评价单位的科研“影响”实际很大,但提供的模版报告和个案分析不够精彩或者不符合评价者的“口味”,就极有可能得分不高,这样评价的效度就存在问题。

   其三,还有学者认为把影响纳入到对科研的评价中,会加重学术研究中纯粹学术研究与形成社会影响之间的冲突,担心纯粹的理论研究会因此而受到打击、逐渐萎缩。比如,英国著名的理论物理学家彼得·希格斯就表示,他对于在现今REF科研评价体系下能否实现重大科研突破存疑。他认为在REF的指挥棒下,高等教育机构会优先进行短期产生重大影响的学术研究,而那些最具创新意义的研究——打破固有模式、重新定义学术领域的研究将不会被REF所青睐。

   尽管有着上述争议,而且REF主动将“影响”的权重下调,由原先设定的25%下调为实际实施的20%,但是在笔者看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高等教育机构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科研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一直在不断加强。因此,“影响”很有必要成为科研评价的新元素,而且权重可能会进一步增大直至维持到一个相当的标准。

   对于我国而言,高等教育的建设一直具有强烈的“实用”取向,近年来关于科技的发展、世界一流大学的建设也强调 要兼顾“国家急需、世界一流” 要“围绕国家急需的战略性问题和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公益性问题”。习近平同志也指出,“办好中国的世界一流大学,必须有中国特色”。因此,我国的科研评价要起到相应的引导作用,在某些学科要考虑加强科研“影响”的权重。当然,对于偏向纯粹的学术研究的学科,应允许有其学科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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