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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进一步强化企业标准化工作主体责任

2016.7.26

  从8月15日起,陕西西安市将施行《西安市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突出企业标准化工作主体责任,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其适用范围包括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销售的产品(食品、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除外)或提供的服务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采用国际标准、采标标志使用以及企业标准体系的建立、自我评价、标准化良好行为自我确认、声明公开等活动。

  《管理办法》鼓励企业积极采用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领先水平的各类标准,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自我声明公开所执行的服务标准。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除企业依法制定的企业标准外,还可以包括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际标准或者国际标准不适用时,可以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并制定为企业标准。

  同时,《管理办法》还鼓励企业对企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实施与改进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和等级确认。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应重新确认等级。

  未来,消费者在购买企业生产的产品时,可在产品包装、标识、说明书及其宣传品上看到使用自我评价和等级确认的“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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