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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用三年时间取缔关闭小矿山两万座

2012.11.08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9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意见决定,2012至2015年全国组织开展矿山整顿攻坚战,到2015年底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持续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统称矿山)整顿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十一五”期间,全国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47%和45%。但是全国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基础差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生产安全事故仍然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对此,9部门拟定的《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中要求,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意见提出,到2015年底,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小型矿山数量有较大幅度减少,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较大、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努力杜绝特别重大事故。

  意见还对矿山整顿的重点提出要求,即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此次矿山整顿的标准是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据悉,此次整顿将用三年时间,取缔关闭2万座非法违法、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矿山,今年首先要关掉5000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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