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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不是食盐垄断经营的理由

2014.10.20

   “安全”不是食盐垄断经营的理由

   中国现行的食盐制度相当“年轻”,远不必追溯到汉武帝的“盐铁专卖”上,主要是始于1990年代的食盐加碘计划。

   河南信阳的黄先生在新郑市龙湖镇开了一家小餐馆,因为店铺搬迁,他从郑州市带了半箱之前没用完的盐,却因此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认定为“跨区域用盐”,罚款200元。

   这起“跨区域用盐”处罚案遭到了舆论强烈的调侃:南京买盐水鸭回到北京吃,就算违法了?虽然在舆论压力下,新郑市盐业局公开向社会道歉并退还罚款。但还是有盐业局工作人员认为这只是执法口径掌握得不好,认为处罚有法可依:《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

   然而这一规定在今天是否依然合理,中国盐业改革有必要借此案反思。

   当前中国盐业经营的特征是,盐业行政垄断导致产销分离,中国盐业总公司形成了经济垄断,不仅代行国家盐业管理办公室和中国盐业协会的调控分配计划、指标的权力,而且垄断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盐、盐化产品的销售。

   从地方层面来说,因为食盐的行政垄断经营,各地盐业公司集经营者与监管者于一身,虽然名义上食盐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定,但实际上是由盐业公司操纵。有调查显示,我国食盐从出厂到最终销售,价格涨幅高达6倍,而盐业公司得到其中绝大部分利润。并且,行政垄断经营就必然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盐业统一市场被行政权力严重割裂,甚至在个别地方,饭店老板到邻县买盐,也要被当成“贩私盐”来严惩。这次河南黄先生因为“跨区域用盐”被处罚便又是一例。

   还应该注意到,中国现行的食盐制度相当“年轻”,远不必追溯到汉武帝的“盐铁专卖”上,主要是始于1990年代的食盐加碘计划。1994年,针对当时各种劣质盐、非碘盐冲击食盐市场的混乱局面,为实现我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国家才决定对食盐实行专营制度。1996年,国务院制订了《食盐专营办法》。

   历史上中国实施食盐专卖制度的理由,如保障政府税收、中央政府借食盐专营防止地方叛乱等等,现在都已不复存在。现在盐业垄断经营的理由即碘盐的“食品安全”问题。但从国际经验看,普及碘盐与食盐专营并没有必然联系。按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ICCIDD)的统计,世界上碘盐覆盖率超过90%的国家有 30多个,而只有中国等少数国家或地区实行专营专卖体制。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撰写的《我国盐业体制改革研究》报告中明确指出:食盐加碘不等于食盐专营,目前的专营体制并没有解决边远地区碘盐覆盖问题,市场充分竞争反而会使碘盐普及率提高。据公开报道,原国家卫生部人士也称:卫生部意识到食盐专营与保障食盐加碘无必然联系。

   其实,2009年3月,“加快盐业行业改革”就首次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一月之后,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制定出台盐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但这次盐业改革再次停摆。

   今年4月,国家发改委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曾一度引发“全面废止盐业专营”的误解,但其实作为上位法的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并没有废止,那次废止仅是承认了食盐许可证已下放省级的既成事实罢了。

   希望这次荒唐的“跨区域用盐”被处罚案,成为盐业改革的冲锋号;垄断经营不破除,类似的闹剧必然还以“执法”的名义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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