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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E: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协调的重要性

2015.2.03

  近年中国食品安全频频出现问题,波及到食品生产的多个领域。随着毒牛奶、速成鸡、地沟油、塑化剂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加强食品企业监管和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新年伊始,我国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尚未得到彻底的解决,政府监管效果不够理想,而对于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作用的理论分析也有待完善。针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困境,惠州学院经管系电子科学系张敏等研究人员引入基于信息经济人假设的组织信息场理论,构建了两个经济人和一个协调人多目标合作的简化模型,运用该模型分析和解释了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结果被发表在汉斯期刊《管理科学与工程》上。

  研究指出,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应该承担起一个公正的协调者的角色,以协调食品供应链上各个利益相关方的核心利益,从而促进食品供应链合作的稳定性,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难题。

  详细说来,食品安全涉及到食品供应链上生产——流通——消费等诸多环节的共同合作。供应链的诸多参与者既存在共同的利益关系,但各自所关注的根本利益又是有差异的,而且在不同的合作关系中,这种根本利益的差异程度又有显著的不同。比如在企业加农户的生产模式下,双方都期望从合作中获益,因此价值取向必然有相近之处,但又绝不可能完全相同。考虑到企业和农户之间资本量大小的巨大差异,企业资本量的大小将在双方合作力中发挥主要作用,从而可以轻易掩盖两者之间价值取向的差异。

  由于生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差距巨大,企业和农户之间很难形成一种公平的合作关系,农产品流通加工领域的大型涉农企业利用自身的资金优势,很容易挤压甚至侵占小农户的利益。在这种不公平的合作情况下,要求农户提供高品质的农产品显然是不合理的,农户自然会按照最低标准提供产品,甚至提供劣质农产品。另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核心利益也是不一样的,消费者目前最关心的是健康,而生产者最关心的永远是利润,两者不直接相关。这种过大的价值取向的差异度会造成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直接合作力过小,甚至无法进行合作。

  因此,要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就必须改变农户和企业之间利益分配不公以及消费者和生产者核心利益不相关的合作关系。而这种改变单靠市场机制是难以实现的,或者说,这一过程会很漫长,政府的协调作用则会起到加速变化的作用。只有对各个供应链参与者的利益进行有效的协调,才能实现食品供应链上各个利益相关方的通力合作,确保食品安全。

  基于此,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不能把全部精力都放在不断涌现的各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封堵上,而是应该从更深入的层面来分析这些问题不断出现的原因。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不是替代市场机制,直接进行相关资源的配置,而是通过协调食品供应链上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促使各方围绕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目标进行合作。

  政府协调的效果取决于政府作为协调者在各个利益相关者中间所处的立场。食品安全监管必然会涉及到食品供应链上的各个参与方,实际的利益相关方的数量远远超过两个,判断政府在协调食品供应链发展中的公正立场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无论如何,明显偏向特定一方的协调立场肯定会减弱协调合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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