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树判决”并非一定要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现。

  因盗伐林木100余棵,广东惠州农民陈伟良和曾必强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然而,二审的判决“出人意料”:改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更“出奇”的是,被告人还须义务造林10亩。

  本应坐牢服刑的盗林犯,何以获得法律的“仁慈”?有专家解释称,“这种处理方式来自于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不过,舆论对此则存争议。

  “种树判决”,早已有之。2002年,古蔺县70岁老农黎伯伦不慎失火烧毁了457.7亩林地。后古蔺县检察院在全国首次创造性地启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县法院后以失火罪判处黎伯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判处其补种林木,恢复457.7亩林地。同一年,湖南省临武县法院判处滥伐林木的被告人王双英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要求王在缓刑期内要植树3024株,成活率要求在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