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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改革资金管理 激发创新动力

2015.6.16

   时隔1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迎来重大调整。

  新《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02年,原《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时,科学基金预算只有19.7亿元。2014年,基金预算增长到194亿元,年均增长率达21%。2015年,科学基金预算达222亿元,比上年增长14%。资金总量的不断扩大,对基金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在这样的形势下,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势在必行。

  盘点新《资金管理办法》,可谓亮点频出,精彩纷呈。建立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并且取消比例限制;下放预算调整权限,完善结余资金管理……诸多重大调整无不得到广大依托单位、科研人员的充分肯定。

  一方面,新《资金管理办法》具有明显的“松绑效应”。过去,大学、科研院所等依托单位的管理成本补偿只占项目经费总额的5%,但这不足以支付依托单位的成本支出。新的政策中,间接费用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依托单位的管理成本。过去,科研人员不能从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中获得奖励,现在依托单位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从间接费用中提取一部分作为绩效奖励科研人员。尤其是预算调整权限的下放,为科研人员自由探索提供了更多空间,结余资金管理制度的调整也充分保证了基础研究连续性的客观规律。毫无疑问,这些举措都将对依托单位、科研人员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

  另一方面,新《资金管理办法》也加强了对资金的监管。修订后的政策特别强调了“公务卡”结算,进一步强化对转拨经费的监管,明确划出了不得开支的法规“红线”。同时,增加了绩效管理、信誉等级评价、信息公开机制和年度收支报告制度等,严格规范监督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为财政资金充分用于科研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保障。值得一提的是,在过去的资金管理办法中,科研院所和大学的主体性缺失,而新《资金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依托单位资金管理的主体地位和责任,这更有利于将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可以说,从总体上看,新《资金管理办法》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机制,客观上做到了有松有紧。这也与修订办法的初衷和原则相一致,即一方面要适应基础研究的科学规律,给科研人员的自由探索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也要体现国家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不断完善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当然,新《资金管理办法》未来也会随着基金工作的发展,在广泛收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不断修订和完善。相信在基金委、依托单位、科研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将迎来基础科学研究的大发展、大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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