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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公布十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例

2016.1.19

  制售“毒”馒头、售卖过期药品、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日前,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向媒体公布2015年查处的十大食品、药品领域的违法典型案例,件件引人警醒。

   案例一:涵江区凌某某包子店制售铝超标馒头案

   2014年11月25日,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涵江分局对辖区餐饮店进行随机抽查并送检,其中一份检验结果发现凌某某包子店内制售的馒头铝含量严重超标。2015年4月21日,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涵江分局执法人员与涵江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一同对凌某某包子店进行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凌某某签字确认并放弃复检。执法人员在该店现场检查发现3袋“剑石”牌香甜泡打粉(成份中含硫酸铝钾),二袋已开封,一袋已开封使用。执法人员依法将三袋香甜泡打粉当场扣押。

   经查,当事人在制作馒头时使用含铝泡打粉,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的相关规定,其生产经营的馒头铝含量超过国家标准将近4倍,已经足以严重影响人体健康,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公安局进一步侦办。

   目前,犯罪嫌疑人凌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批准逮捕,案件正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二:涵江某食杂经销部销售二氧化硫超标黄花菜及贡枣案

   2015年1月19日,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涵江分局在对辖区某食杂经销部进行日常监督抽检工作中,发现该经销部经营的黄花菜、贡枣为不合格食品,遂对该经销部立案调查。经查,该经销部2014年12月20日销售的黄花菜、贡枣二氧化硫实测值超标。该销售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涉案货值计32609.6元。执法人员遂依法对该经销部作没收全部违法所得69.8元,没收黄花菜46件,并处罚款人民币260876.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荔城区阮某某无证经营预包装食品及无中文标签进口啤酒案

   2015年9月7日,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荔城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阮某某经营的食杂店内有80箱(24瓶/箱)进口无中文标签的“Heineken”啤酒、2箱(12瓶/箱)雪碧和2箱(24瓶/箱)景田饮用纯净水正在对外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进口无中文标签啤酒的进货凭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进口证明材料,也无法提供从事食品流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法人员当即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阮某某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22日在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开办食杂店从事食品流通销售活动,并从一名上门推销的业务员手中购进上述雪碧、景田饮用纯净水和进口无中文标签的“Heineken”啤酒,无法得知该业务员经营地址,也不能提供进货凭证和相关合格文件。最终,荔城分局对阮某某未经许可经营预包装食品和销售进口无中文标签 “Heineken”啤酒的行为共处罚没款74166元,并没收违法经营的雪碧、景田饮用纯净水和进口无中文标签的“Heineken”啤酒。

   案例四:仙游县某医药超市未经许可销售医疗器械及销售过期药品案

   2015年9月1日,仙游县市场监管局对位于仙游县盖尾镇昌山村严某某经营的医药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正在销售138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和5盒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醋酸地塞米松片”。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注射器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现场未悬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证件,执法人员遂对上述医疗器械和过期药品予以扣押,并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没有办理医疗器械经营相关许可证件的情况下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仙游县市场监管局遂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被扣押的医疗器械和过期药品,并对两项违法行为处罚没款共计50023.7元。

   案例五:荔城区李某及黄某无证经营预包装食品案

   2015年3月31日,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荔城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荔城区北高镇旧街道北高中心小学旁的书店进行检查,发现两家书店正在对外销售预包装食品,但书店经营者李某、黄某均无法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涉嫌无证经营预包装食品。执法人员当即予以立案调查,并将两家书店正在对外销售的“鑫航牌葫芦丝”等180多袋预包装食品予以查扣。

   经查,当事人李某、黄某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各自经营的书店面销售预包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两位当事人均为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违法经营额均不足1000元,荔城分局依法对李某、黄某无证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2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予以没收。

   案例六: 莆田市某公司为他人以本企业名义经营药品提供便利条件(过票行为)案

   2014年12月23日,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转来投诉举报件,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某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涉嫌违规经营药品,部分OTC(非处方药)品种存在过票行为。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遂对该公司以涉嫌为他人以本企业名义经营药品提供便利条件为案由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从西藏某医药公司购进的“二丁颗粒”共计6个批次30000(叁万)盒,并将其中的11520盒发往7家药店,但7家药店的“二丁颗粒”实际到货量仅为10500盒,与该公司开具的票据相差1020盒。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公民王某某作询问调查,王某某承认自己不是该医药有限公司员工,并承认有1000盒左右的二丁颗粒是通过该医药有限公司开票后其个人在网络上销售的事实。该公司存在为王某某的公民个人经营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遂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秀屿区埭头陈某某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案

   2015年3月19日,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秀屿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埭头镇其医药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正对外销售27盒当归片、8盒百合等17种预包装食品。上述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均标有“QS”标志,但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成分表,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遂进行立案调查,并对现场发现的涉嫌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查扣。

   经查,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涉案货值达7965.5元。秀屿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待售的17种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358元,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北岸经济开发区某村卫生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15年9月16日,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北岸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某村卫生所检查时,在该卫生所的配药室内发现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30片医用无菌敷贴、4条一次性使用乳胶导尿管、3包一次性使用清创缝合包、40副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予以扣押,并对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卫生所对配药室内存放的医疗器械疏于管理,致使部分医疗器械过期却仍未发现,并在其诊疗范围内有能力、有条件进行使用,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属于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构成了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北岸分局遂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秀屿区笏石徐某销售不合格的化妆品案

   2015年4月14日,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秀屿分局向笏石镇徐某经营的杂货店送达了市药品检验所提供的《化妆品检验报告书》,该百货店销售的“诗朗茶籽防脱育发洗发露”菌落总数超标,不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遂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化妆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徐某共购进上述不合格诗朗茶籽防脱育发洗发露54瓶用于销售,除送检的4瓶外,其余50瓶已经销售完毕,没有库存,并没有接到消费者使用后产生不良反应的反馈。最终,秀屿分局对徐某销售不合格化妆品行为作出罚没97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城厢区某门诊部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2015年7月9日,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城厢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城厢区某口腔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厦门某公司购进并使用的医疗器械“金属烤瓷牙及定制式可摘义齿”,其医疗器械注册证已过期失效。执法人员遂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一事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上述医疗器械注册证过期后,当事人共使用了9颗生物钴铬合金瓷烤瓷牙,货值金额共计10200元。城厢分局遂对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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