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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野生动物资源下降 生态质量应纳入政绩考核

2013.5.30

  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后,野生动物资源总量仍呈下降趋势,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孙江建议,建立相关政府领导环保责任制度,把当地包括野生动物保护在内的生态质量评价纳入对各级政府领导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中。

  据孙江介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是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丧失和人为开发活动的干扰。树种单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森林完整意义上的生态功能,不适于动物生存,也是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一种破坏。还有就是对湖泊、湿地的破坏,这些因素都导致了我国许多野生动物数量减少。而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对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强调不够,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几乎没有涉及这些内容,在立法上存在很大漏洞。

  因此,孙江建议,应在相关立法中完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制度。

  首先,扩大野生动物栖息地法律保护范围,将自然保护区界定为: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的生存地区。孙江指出,根据国际国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实际情况,栖息地不仅包括自然保护区,还应当包括野生动物国家公园、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重要湿地等其他形式。建议应尽快完善这方面的国内立法,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规定,以期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同时,可以扩大自然保护区外延,在法律上给所有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即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的野生动物都提供在必要时以自然保护区形式进行保护的可能。保护区的范围应定义为野生动物的生存地区,从而避免陆地或水域的不必要区分。

  其次,对可能发生的生存环境破坏行为进行预防性控制。孙江表示,这主要依赖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对于建设项目可能对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该报告书中要有野生动物保护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事先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以实现生存环境保护的预先性、保护措施的具体性和审批部门的协调性。自然保护区也应有不同级别的划分,对珍稀、濒危动物的集中分布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非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

  再次,构建维护自然保护区与周边居民利益平衡的法律机制。要建立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公众参与的渠道、程序及救济措施。并且,在立法中确立对保护区周边居民的生态补偿制度。补偿应包括经济损失补偿和生态补偿两方面。补偿方式应具有多样性,如直接经济补偿、实物补偿、就业机会等,应当明确补偿标准、补偿的程序以及保障、救济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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