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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正案二审 环境保护“多点突破”

2013.6.27

  在6月26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广受公众关注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入二审。经过10个月的研究,草案又有较大修改。其中,环保国策入法、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污拟“按日计罚”、环保公益诉讼须由环保联合会提起、信息公开,对生态补偿做出原则性规定等首次规定的多项制度备受关注。

  现行环保法于1989年颁布实施,诞生于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这部法律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多年来,修订环保法的呼吁一直不断,从1995年到2011年,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400多人次提出修改环保法的议案78件,2012年8月下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草案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内,共收到9572位网民的11748条意见。

  ==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提交二审 拟首次规定多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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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地位 环境保护基本国策首次入法

  【草案规定】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一次被写入了环保法修正案草案。

  王毅委员说:“这是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环保国策,意义重大,代表了未来文明发展的方向。”

  明确责任 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负责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环境保护法应当强化保护环境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理念,明确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保护环境。法律委员会建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承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

  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法律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修改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增加“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三是明确联合防治协调机制,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

  问责官员 官员不作为可引咎辞职

  相比较于此前对环保部门官员原则性的罚则,草案二审稿明确对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规定,并加大处罚力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如有8种违规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公益诉讼 环保联合会为唯一“原告”

  【草案规定】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次环保法修改,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明确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

  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上述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防联控 建立跨行政区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草案二审稿将区域联防纳入法条,规定为,国家建立跨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实施联合防治的重点区域、流域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环境质量检测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设置。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站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置。

  == 问责企业 违法排污可按日连续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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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处罚 企业排污逾期不改按日计罚 无上限

  逾期不改的排污企业受到的处罚或将按日计算,且罚额无上限。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于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环保不作为等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或可引咎辞职。

  草案规定,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有关人民政府或部门应当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责令其限制生产、排放或停产整治。

  草案还规定了单位责任人的责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噪声、震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

  对企业和责任人实行“双罚

  有部门也提出,环境领域长期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和部分企业“不怕环保监察、不怕行政处罚、不怕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这与相关法律责任过轻相关。应对违法排污企业从发现排污到终止排污期间,以日为单位累计罚款,增加违法成本。

  我国对于环保违法的追究往往偏重于企业。实际上,对企业负责人的追究往往比对企业的罚款更加有效果,应该实行“双罚制”,环保部门不仅要对企业罚款,还要对企业负责人罚款,将责任落实到个人。

  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目前农业和农村污染问题严重,应当强化对农村环境的保护。法律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二是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三是规定“施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 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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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公开 未进行环评不得开工建设

  【草案规定】 草案专设“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二审稿规定,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

  重点排污单位应公开污染物情况

  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众参与 公民可申请公开环境信息

  【草案规定】 草案专设“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解读】 张鸣起介绍,修正案草案一审后,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应当建立公众有序参与的机制。此次二审稿对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出专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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