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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测评就能决定环保局长去留?

2015.2.06

  据媒体报道,因为民主测评排名靠后,湖南省祁阳县环保局局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污染防治股股长被免职调离,引发广泛质疑。综合来看,舆论讨论的焦点集中于3个方面:投票主体选择是否合理?测评内容设置是否科学?测评结果运用是否合法?

  投票有无情绪化乃至报复心理,不太好认定,有无人情分、印象分,也很难考证。面对质疑,当地政府有必要认真研究一下统计学原理,重新审视投票主体抽样是否合理、科学:一要看人群覆盖度够不够宽,二要看地域覆盖面够不够广,这两条决定着抽样样本的代表性;三要看投票主体是否真正了解环保部门的职责划分和履职情况,这决定了测评的科学性、公正性。

  上述任何一方面存在硬伤,都会直接影响测评结果的公正性,其中第三点尤为重要。当前,很多地方环境问题突出,各方也都不太满意,如果投票主体不了解环保部门职责划分,不清楚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解决的出路,很容易出现“情绪转移”现象,将对环境质量的不满一股脑儿地转嫁到环保部门身上,转嫁到环保系统工作人员身上。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当地政府在应用民主测评结果时,尤需理性、慎重。

  一般来讲,任命政府组成部门主要干部,组织部门要经过酝酿、考察、提名等环节,并经当地人大常委会或者人代会正式决定,有一套完整规范的程序。免职调离干部,也应该有类似的程序,最起码要合理、合法。仅凭一次测评就匆匆做出决定,显然不够慎重,不够理性,也不够严肃。

  客观来看,一地环境质量的好坏,不仅取决于环保部门是否尽职履责,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地方党委、政府是否真正重视环保,是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环境问题。环境出现问题,板子全打到环保部门头上,不仅有失公允,也是一种不敢担责的表现。

  我们不妨做一个假设,如果单就环境质量,针对祁阳县党政主要领导组织同样的测评,结果恐怕也未必乐观。若按照祁阳县的执政逻辑,上级部门岂不是也要对其主要领导实施免职调离?

  慎之又慎,理应成为应用测评结果的基本态度。仅凭一纸测评,就草率地做出免职调离决定,显然有悖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精神,也将造成不良的示范效应。这样的一纸决定,看似尊重民意,实则是对民意的误导,是对测评结果的滥用。

  回到这次测评的主题——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环保部门怎么做才算是优化发展环境?对这一问题,站位不同,结论迥异。

  从公众角度看,环保部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雾霾天数减少了,PM2.5浓度下降了,突出环境问题解决了,这叫优化发展环境。而一些污染企业则更希望环保部门上项目时不卡,排污费不收,平时生产不查,违法排污不罚,出现问题不究。

  那么,地方政府又是怎么认定环保部门优化发展环境的呢?遗憾的是,大量事实表明,在一些地方,政府还是习惯于站在企业角度考虑问题。项目上马时,环保部门被要求放行;项目上马后,环境执法受到限制;污染事故发生后,环保部门往往又成为问责重灾区。所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使环保部门陷入尴尬境地,令基层环保局长感觉工作很难开展。

  当下,很多基层环保局长反映“流血流汗又流泪”,有些同志甚至宁可不当局长,也不愿意到环保部门任职。个中缘由,除了众所周知的环保任务重、压力大、难出政绩之外,还有一点不容忽视,那就是被问责的风险越来越大。

  履职不当被问责,无可厚非;失职渎职被问责,合情合理。但像湖南祁阳县环保系统干部这样,仅仅因为民主测评排名靠后就被免职调离,于情不公,于理不通,于法不允。

  考虑到环保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复杂性,对环保局长工作的评价尤需客观、公正,对环保局长面临的尴尬尤需正视、重视,对环保局长的积极性尤需保护、鼓励。否则,愿意当环保局长的人真的有可能越来越少,能当好环保局长的人真的有可能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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