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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用“四个最严”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

2015.11.03

  10月29日,质检总局在京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解读新《食品安全法》下,质检总局如何构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新体系。

   今年10月1日,新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等特点赋予了新《食品安全法》“史上最严”的称号。根据新法规定,监管部门在进口食品监管方面,要对输华国家或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审查,对境外输华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注册,将对进口食品监管从境内延伸到境外源头。同时,要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保障符合进口市场的要求。

   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局长林伟表示,质检总局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最严格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科学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支撑体系、紧密的食品安全国际共治新格局,切实履行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努力保障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据林伟介绍,通过多年努力,质检总局在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多年来未发生重大进出口食品安全问题。2010年至2015年9月,各地质检部门共从来自110多个国家或地区的进口食品中检出不合格进口食品1.39万批次、7.71万吨、1.73亿美元,几乎涉及所有食品种类。对以上不合格的进口食品,均采取了退运或销毁等措施,未进入国内市场,有力地保障了我国消费者健康和安全。

   下一步,质检总局将以实施新的《食品安全法》为契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以从严的决心、从严的标准、从严的举措、从严的处罚,切实履行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努力保障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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