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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于3月1日起执行新版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

2012.2.28
  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2011年修订)》将于3月1日起执行,2008年颁布的《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同时废止。新版《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将作为监督执法、建设项目环评与竣工验收、信访投诉处理等各项环境噪声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新版的《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主要有四大特点:

  1、调整了徐汇、闵行、浦东(含南汇)、嘉定、青浦、奉贤、崇明、松江、宝山等9个区县中不符合规划、用地现状和环境管理要求的1类、2类、3类区的区划范围。

  2、明确了适用范围:不适用于飞机噪声、铁路机车噪声。

  3、明确了适时调整原则: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大型居住社区、新增工业区、独立工矿用地或者工业区范围有调整的,噪声标准适用区可按照用地性质或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规划相应调整。

  4、对新建交通项目的要求:新建轨道地面交通、内河航道、铁路、高速公路、机动车3车道(含3车道)以上的道路及郊区二级公路(含二级公路)以上等级的公路等组成的交通干线两侧及其主要附属站、场、码头(港口)、服务区等划分为4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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