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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数据评价系统拟统一

2012.8.27

  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作关于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环境监测制度是生态环境评价和保护的重要制度。较长时间以来,我国同一地区、同一流域不同部门公布的环境质量数据不同,环境质量评价不一,有负面影响。”

  汪光焘表示,环境评价监测点的设置和监测数据是环境质量评价的依据,监测数据依法公开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基础。本草案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

  对此,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监测网络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环境质量监测点选择位置不同,获得的数据必然不一致。对此,草案明确,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应当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设置。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站(点)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应当纳入监测数据信息体系,作为评价环境质量的依据。

  草案强调,有关行业、专业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设置。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作为评价环境质量依据的,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国家统一标准的监测设备,监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明确规定,“监测数据依法公开”。

  PM2.5问题引发的社会话题,让公众开始关注我国环境监测制度。在首次上会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对于环境监测制度也进行了充分的修改。其中明确规定,我国将建立统一的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

  □环境监测制度现状

  环境监测缺乏统一规划

  全国人大环保委认为,现行法律和国务院“三定”方案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职责职能均提出了要求。实践中,环保部门与水利部门设置的环境监测点位(断面)存在重复建设问题。

  同时,环境监测能力存在区域性、可共享性的特点。多年来,国家对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发展缺乏统筹的布局和规划,并未要求地方政府对环境监测工作进行规划。各地环境监测工作能力发展差距大,各地环境监测站点重复建设的问题也非常严重。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不规范

  据了解,目前,环境监测方法和技术规范除国家标准外,各部门的监测技术规范均是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并实施的行业标准(包括网络设计、点位要求、评价技术、信息规范等);同时,监测分析方法缺项较多,特别是污染源监督监测、生态监测、现场快速监测以及很多有毒有害邮寄污染物的监测等尚没有规范的监测分析方法。

  全国人大环保委表示,由于各部门监测技术规范不统一和确实,导致部门间的监测数据不可比较,甚至相互矛盾,给政府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更不利于政府和管理部门决策。此外,由于各监测机构目的的不同,使用的设备、仪器规格不一,采样取样点位、断面不一致,分析过程中参照的标准规范各取所取,有的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方法分析监测数据、有的按照行业规范和标准方法分析监测数据、有的参照国外规范和标准方法分析监测数据,造成了监测数据不一致。

  监测信息发布不一致

  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设计,加上数据壁垒,导致监测信息和监测数据共享程度低,信息发布渠道过多。政府部门以及某些社会检测机构各自发布环境监测信息,导致环境监测信息互相矛盾,有时信息内容相同而评价结论相悖,既不利于管理决策,也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甚至影响经济贸易和社会稳定,给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困扰。

  监测数据缺乏有效保障

  环境监测质控管理体系不健全,各地对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能力不均衡,监测数据质量缺乏有效保障。环境监测点位设施布设随意性大,易对环境监测数据造成影响,自动环境监测仪器数据质量较不稳定,不能有效满足环境管理工作需求。

  □事故应急制度

  突发污染事故后应立即评估环境损失

  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突发事件应对的责任,汪光焘表示,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之一。为此,草案增加了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衔接的条款,并针对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责任和防治次生灾害作了衔接性规定。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环境污染风险控制,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损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方案。

  草案对于各方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首先,政府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损害。

  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方案。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

  □其他规定

  禁止将含有重金属的固体废物施入农田

  汪光焘在作说明时表示,为推动解决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破坏、农村环境污染、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等问题,在现行环境保护法有关条款规定基础上,草案完善了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

  草案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坚持合理开发水资源、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依法制定并实施植被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治理的方案,引进外来物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草案明确了通过财政预算支持农村环境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种植和养殖,合理施用肥料、农药及处置农业废弃物等,防止农业源污染环境。禁止将含有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施入农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此外,草案要求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城市固体废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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