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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新规防治扬尘污染

2013.7.05

  记者从日前由辽宁省环保厅、住建厅、交通厅等部门联合召开的《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确保辽宁“蓝天工程”如期完成,辽宁省于7月1日开始实施《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并且明确了扬尘管理责任。今后,辽宁省环保、住建、交通、城管、公安等部门将各司其职、联手整治扬尘污染。

  《办法》综合运用了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着眼于扬尘污染全过程监督管理,分别就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扬尘污染监测、施工防尘、监督检查、实行目标责任制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强化了事前申报审批、事中预防检查、事后及时监督,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扬尘污染控制理念。

  《办法》明确了扬尘管理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制度,环保部门负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辽宁省近期将抓好3个方面工作:一是开展一次专项执法行动,全省环保、住建、交通等部门将联手,以施工扬尘、工业堆场、道路扬尘为重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专项执法行动,对违反《办法》、造成扬尘污染的企业和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绝不手软。二是按照《办法》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公开一部扬尘污染举报电话,以便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三是每个施工工地都要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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