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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补偿标准 苏州生态补偿机制“发酵”

2013.9.05

  苏州市自2010年在江苏省率先实施生态补偿机制以来,市、区两级财政已累计拨付生态补偿资金32727万元,用以支持生态敏感地区“不开发”。

  从2013年起,苏州市决定在生态补偿方面扩面提质,进一步扩大生态补偿范围,提高生态补偿标准。

  惠及范围有多大?

  财政累计拨付资金32727万元,31个镇、204个行政村均得到资金方面的生态补偿

  “实行生态补偿政策,说白了,就是让生态保护者在经济利益上不吃亏,同时,鼓励生态敏感地区‘不开发’。”苏州市副市长周伟强说。

  2010年,苏州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对因保护和恢复以生态公益林、水源地、生态湿地和水稻田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环境及其功能,经济发展受到影响的镇、村予以生态补偿。

  2010年~2012年,苏州市、区两级财政已累计拨付生态补偿资金32727万元,使近5万亩连片水稻田、24.33万亩生态公益林、29个水源地村、105个生态湿地村列入生态补偿范围,31个镇、204个行政村均得到了一定资金方面的生态补偿。

  自苏州市生态补偿政策出台以后,苏州市各相关部门就开始绘制水源地村、生态湿地村、生态公益林分布图,使生态保护重点对象在空间分布上得到明确。各市、区均相继出台生态补偿实施办法,并结合实际有所创新。

  据统计,苏州市实施生态补偿3年来,生态保护重点地区镇、村,基本公共服务、保护生态环境的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过去3年安排的生态补偿资金中,用于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资金占总额的45%;沿太湖4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所在村,按照规划保留村和非规划保留村分别确定了生活污染源的治理方案和实施计划;自然湿地保护率2012年上升至26.3%,受保护面积达到7.09万公顷,比2011年增长94.8%;环太湖地区森林覆盖率达到42.61%,森林火灾防控综合能力得到很大提升。

  下一步如何发挥效能?

  生态补偿全面扩面提质,扩大生态补偿范围,提高生态补偿标准

  周伟强说,从2013年起,苏州市生态补偿全面扩面提质。今年3月,经苏州市委常委会研究,出台了《关于调整完善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扩大了生态补偿范围,提高了生态补偿标准,进一步优化了生态补偿政策体系。

  首先是扩大水稻田生态补偿范围。取消了水稻田需连片1000亩以上的条件,对列入“四个百万亩”保护规划的水稻田全部予以生态补偿,并将补偿标准从连片1000亩以上200元/亩、连片1万亩以上400元/亩,统一调整为400元/亩。

  其次,采取分类、分档的办法,细化、提高水源地村、生态湿地村生态补偿标准。综合考虑湖岸线长度、土地面积及村常住人口等因素,对生态湿地村从原来的每村 50万元,调整为每村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3个档次进行补偿;对水源地村从原来的每村100万元,调整为每村100万元、120万元、140万元3个档次进行补偿。

  苏州市还提高了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对县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从100元/亩提高到150元/亩。规范了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与分配,明确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资金归镇级使用,其余生态补偿资金归村级使用。生态补偿政策调整后,苏州市生态补偿标准将总体提高50%左右。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国玲认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生态补偿资金真正用于补偿生态。建立长效管理制度,不断健全与责任权利相对应的绩效考评机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力求生态补偿体系更加科学合理。同时还要注重科学立法,为生态补偿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此外,按照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苏州市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已列入了2013年的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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