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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胶市场亟待规范 违规添加禁而不止

2010.1.11

  现今市场上蜂胶产品的种类众多,但繁荣的背后同时存在着一些问题,从蜂胶违规添加到一证多用,从夸大服用蜂胶效果到将批准文号当做摇钱树,究竟这些乱象的成因何在?主管部门又将如何整治?本文将为您逐一揭开。

  蜂胶是蜜蜂从胶源植物新生枝腋芽、花蕾、创伤处采集的树脂类物质,经与蜜蜂腺体分泌物混合转化而成的胶状物质,是一种具有抗菌消炎等多种生物学功能的天然物。近年来,蜂胶保健食品以其保健功效而风靡市场。但在利益的驱动下,不少蜂胶产品以“披洋皮”、虚假宣传、夸大功效、一证多用等手段,企图鱼目混珠,为消费市场埋下了安全隐患。《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通过大量调查走访,揭开部分蜂胶产品的红盖头,提醒消费者谨慎选择。

 

  蜂胶产品乱象丛生

  乱象一:违规添加禁而不止

  早在2002年,卫生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就将蜂胶列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2007年7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关于食品中添加药物成分有关问题请示的回复》中明确指出,国家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也就是说,普通食品是不可以用蜂胶做原料随意添加的。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在《关于蜂胶产品暂不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复函》中,首次提出蜂胶属可用于保健食品目录中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在部分“食”字号普通食品中发现蜂胶等原料,并请示卫生部,保健食品是否可作为生产“食”字号普通食品的原料。卫生部批复称,蜂胶等原料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经研究认为,上述名单所列品种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2009年8月11日,卫生部致函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药监局(卫办监督函(2009)709号),商请做好蜂胶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再次重申蜂胶产品纳入保健食品管理,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尽管国家对蜂胶的使用范围一直都有明确规定,但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多数蜂胶产品仍是“食”字号,并没有获得保健食品的身份,也没有获得保健食品的许可,却堂而皇之地在药店和超市专柜中大张旗鼓地销售。

  2009年10月9日,《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在特易购商业(广东)有限公司(圣地店)销售的汕头市积士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王室蜂胶燕麦滋养羹”的包装标识上发现,其内容标识为“配料:奶粉,蜂胶等,卫生许可证号:粤卫食证字第0501A00061。”

  2009年10月27日,在广州市荔湾区君康大药房销售的湖北李时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品的“蓓利蜂胶软胶囊”产品的包装标识内容如下:“配料:蜂胶,大豆油,明胶,甘油,卫生许可证号:蕲卫食字【2005】第00013号;广州德晖中西药店出售的2009年8月30日生产的标识为“健逦蜂胶软胶囊”产品的参数标示为“主要原料:纯蜂胶(每100g含总黄酮≥4500mg);食品卫生许可证:鲁卫食证字【2008】第370783-0216008号。”

  2009年9月24日,在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251号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健华店销售的绍兴市田力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蜂胶胶囊”的产品参数为“配料:蜂胶粉,规格:300mg 100粒,标准代号:Q/STSO10,卫生许可证:(浙)卫证字(2007)第330682100100号。”

  2009年11月6日在广州市越秀区普康药房经营的药店销售的标识为“美澳健牌蜂灵胶软胶囊”产品的包装标识内容为“配料:蜂胶,灵芝孢籽粉,植物油,等。卫生许可证号:粤卫食证字【2003】第1600A00071号;生产商:广东美丽康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是:20090204。”

  上述产品均是没有正规保健食品文号,以食字号卫生许可证号销售的产品。依据卫生部及质检总局文件,上述产品似属涉嫌违规添加蜂胶的普通食品。

  2009年11月5日,《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数据库查询得知,2003年以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批准进口蜂胶胶囊只有3种,蜂胶液有4种,有160种国产蜂胶产品获得了国食健字号,是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的正规保健食品(2003年以前卫生部审批的未统计)。

  普通消费者因缺乏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自然无法辨识所购买的产品是药品、保健食品还是普通食品。药店市场上销售的五花八门的蜂胶产品,到底应该归属于保健食品还是普通食品?产品是否合法?之间有何区别?在受访时,很多消费者表示自己不明白不清楚。

  这也就是那些涉嫌违规的食字号产品大行其道的原因所在。这种混乱的现象也引起了国内嗅觉灵敏的职业打假人的注意。一些国内知名的职业打假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武器,向药店和厂家自发地展开了一场打击食字号蜂胶产品的围剿战。可以说,职业打假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这些违规企业和经营者的疯狂,但是,他们的成果并不乐观。他们购买问题产品后投诉到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时,部分基层执法工作人员也不十分清楚这类产品是否违规违法。工商局让他们找卫生局,卫生局让他们找食品药品监督局,几个部门推来推去。不得已,他们只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来起诉。可是,部分法官因对法律政策和部门规章的理解不同,有的并不支持他们的诉讼主张。而他们的败诉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些涉嫌违规企业和商家的气焰。

 

  乱象之二:一证多用 夸大宣传

  并非产品上标有保健品文号就是完全安全合法的保健食品,因为市场上还有一个保健品文号出现在不同产品外包装上的现象。

  《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查询到,国食健字G20050028证书文号系威海紫光科技园有限公司申请的“金奥力牌蜂胶胶囊”的国产保健品证书。批准的保健功能是“增强免疫力”,适宜人群是:“免疫力低下者”。

  记者调查发现,该保健品批准文号在被多家公司共同使用。比如标称广州鑫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威海清华紫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蓓美力蜂胶软胶囊”;标称美国康之源国际集团提供技术支持威海清华紫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康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美国康纳斯金奥力牌蜂胶软胶囊”;标称美国加州洛杉矶(安倍)公司授权、监制,广州市益体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出品的“安倍百合康牌蜂胶软胶囊”,都在共用这个国食健字G20050028证书。

  记者在联众医药网上的威海清华紫光金创力事业部招商信息上看到,招商产品名称为“金创力蜂胶软胶囊”不但用的是国食健字G20050028文号,食用方法及食用量也由食品药品监督局批复的“每日2次,每次2粒”变成了“每日2次,每次1〜2粒”。食品医药网上一则招商信息显示,一款名为“纽约加佰利蜂胶软胶囊”出具的证书文号也是G20050028文号,但把批准的保健功能“增强免疫力”,扩展到了“增强免疫力、修复胰岛细胞调节内分泌、调节血糖、血脂、血压、软化血管、抑制肿瘤,减少癌细胞的形成”。适宜人群由批复的:“免疫力低下者”扩展到了“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患者;冠心病、动脉硬化患者;需增强免疫力者;免疫力低下、体质虚弱、易感冒人群;内分泌失调、色斑、皱纹、青春痘较多者;胃肠炎、肝炎、十二指肠溃疡患者”。用法用量也一样擅自变成了“每日2次,每次1〜2片。”在广州明轩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站招商中,国食健字G20050028蜂胶软胶囊的功效作用变成了“预防糖尿病、有效对抗糖尿病并发症”,适宜人群变成了“糖尿病患者,血糖偏高人士。”

  2009年10月26日,《兰州鑫报》上一则蜂胶活胰软胶囊的广告上称,蜂胶活胰软胶囊是由全国医药500强清华紫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历经7年,组织国内外12位糖尿病治疗专家,结合自身多年对蜂胶的研究积累,耗费巨资自主研发的新一代蜂胶提速降糖产品。它从控制血糖,阻止并发症入手,独创轰动全球医学界的“蜂胶提速降血糖疗法”!快速降血糖,一个月到正常,彻底摆脱降糖药,控制并发症……蜂胶活胰软胶囊,纯天然蜂胶提取,安全无毒,不含激素!服用3〜5天:胃肠通畅,饥饿感消失,睡眠改善,感觉身体有力,起色好转;服用10天:恢复尿糖平稳,其他西药可酌情减量;服用1个月:恢复人体自愈能力,血糖恢复正常,西药逐渐停服,口喝多饮、四肢无力、眼前模糊等症消失。服用3个周期:停服西药,胰岛分泌恢复正常,肝、肾功能恢复健康,摆脱并发症威胁!”夸大治疗范围的非法广告的最后,经销商还没忘记让消费者辨明真伪:“怎样确定蜂胶活胰的品质?第一步: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第二步:点击’数据查询’,输入产品批号G20050028即可知道蜂胶活胰是合法正规的优质产品。”又是这个万能的“G20050028”证书,产品名称却已经由“金奥力牌蜂胶胶囊”变身为了“蜂胶活胰软胶囊”,保健功效更是被说得神乎其神。

  记者曾联系该证书所有者威海紫光科技园有限公司,试图了解到底哪些公司与其有真正的合作关系,以便揭开此证书泛滥实情,但对方一直没有对此作出任何说明。

 

  乱象之三:产品批号闻风而变

  消费者徐利波于2009年9月28日在广州市海珠区好信大药房购买了南宁富莱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深圳惠普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普生)营销的“惠普生蜂胶胶囊”,回家后发现该产品标识的配料如下:天然蜂胶,甘油,明胶。执行标准号:Q/NNFLX005,卫生许可证号:南卫食证字(2006)第450101-000389号。遂认为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惠普生蜂胶胶囊”使用蜂胶作为原料,涉嫌缺乏国家行政部门法定依据向《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举报,要求协同政府职能部门对此事予以关注,以净化改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食品质量安全。

  后来惠普生与消费者达成了和解。面对记者的置疑,惠普生一再强调该产品生产销售是合法合规的。当记者问道,公司既然认为是合规合法的,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公司不但不会把产品撤柜,还将继续生产销售?该工作人员则表示,自己只是客服工作人员,无法回答记者的问题。

  而后来记者在几大药店看到,几天时间,原来药店里摆放的所谓“合规合法的”惠普生蜂胶胶囊已经改头换面成了“惠普生乐人牌蜂胶VE软胶囊”。不但产品换了外衣,而且摇身一变成了“国食健字G20090110”。记者随后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库查询到,这个文号是2009年5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给北京奥达康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证书文号,名称为“乐人牌蜂胶VE软胶囊”。记者仔细研读了惠普生这款产品发现,生产厂家没有变,依然还是南宁富莱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美国大宝龙国际集团监制,深圳惠普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销。但是比之前的产品多了个出品单位,就是这家北京奥达康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乱象之四:批准文号变身“摇钱树”

  业内知情人士告知记者:市场上大部分同样规格的蜂胶产品价格从几十到几百元不等,大多产品成本其实很低,所以吸引了很多企业来到这个行业淘金。但是据说一个保健品文号申请下来要几十万元,而且申请过程长,通过难度大。而没有保健品文号又无法在市场上销售,所以好多公司只能采用与有证单位共同合作生产的办法来经营。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这条规定给了无证企业一个机会,也成为有证企业的摇钱树。据了解,在实际操作中,所谓合作生产,其实就是双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办妥相关行政手续。真正核心的还是要支付给具备证书的公司或企业一部分挂名费用,或者按产销量利润分成,或者委托生产,然后就能够合法的把对方文号和名称打在产品包装上,使因无证不合法的产品摇身变成有证合法。

  记者在北京奥达康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上看到,“公司的宗旨是帮助中国公司和国际制药和保健品企业加速他们的产品在中国的申报进程,提高申报的成功率,优化客户的显性和隐性成本,降低投资风险。奥达康坚信:只有与客户成为合作伙伴才能确保长期的业务联系,很多和我们初次合作后的客户都成为了我们的老客户,这是对我们这一理念的有力证明。”

 

  主管部门已着手规范市场

  针对于蜂胶产品的诸多乱象,中国蜂产品协会蜂胶专委会在《关于当前蜂胶产品市场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表示,蜂胶未列入2002年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发布的食品和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就是说蜂胶产品不能以食品名义生产销售。卫生部在同一文件中将蜂胶列入保健食品原料名单,就是说蜂胶类产品必须经过申报,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方取得合法的生产销售资格。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外的任何机构都无权审批蜂胶保健食品。

  凡标注地方批文号的蜂胶产品,均为无效批准文号,产品包装上须标注保健食品标注。《意见》最后指出,蜂胶专委会将在报请中国蜂产品协会批准后,择机对蜂胶产品的合法性、产品质量、广告宣传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蜂胶行业健康发展。中国蜂产品协会在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的《关于当前蜂胶产品市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建议尽快加强规范管理的报告》里也强调,个别企业将蜂胶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明显违反了保健食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此进行了回复,在《关于加强蜂胶产品规范管理意见的复函》中显示,为防止食品生产企业将蜂胶作为普通食品生产销售,质检总局将组织修改相应的市场准入细则,逐一清理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记者了解到,2009年8月上旬,在北京举行的全国保健食品行业专家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和企业界将焦点集中在保健食品审批制度上。部分专家强调,对保健食品的管理,如果从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监管模式向轻审批重监管模式转变,全面实行备案制管理,将会大大促进我国保健食品行业发展。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保健行业专家提交书面意见至国务院法制办(以下简称《意见书》)。《意见书》认为,当前审批制度不够科学,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一是批号花费不菲。二是重复审批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三是审批效率低下。四是可执行性较差。

  2009年10月15日,第二次全国蜂胶工作会议在南昌召开。全国一百多家蜂胶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参加了该次会议。

  在会上,赵小川副会长公布了200余个国家批准的蜂胶保健食品名单及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与产品名单,要求企业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标准生产,规范蜂胶市场。

  另悉,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委会日前公布了新的《蜂胶》国家标准(GB/T24283-2009),该标准已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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