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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发出通知:原料血浆检疫期不少于90天

2007.7.23

为进一步提高血液制品安全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决定对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实施检疫期。检疫期规定为不少于90天,即将采集并检测合格的原料血浆放置90天后,经对献浆员的血浆样本再次进行病毒检测并合格后,方可将90天前采集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

通知称,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在2008年6月底以前建立原料血浆检疫期,自2008年7月1日起,血液制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血浆必须使用检疫期后的合格原料血浆,未实行检疫期的原料血浆不得投料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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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卫生部印发《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该规范是单采血浆站原料血浆采集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单采血浆站采集原料血浆的全过程。中新社发 王路宪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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