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就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1973 年在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被认可并广泛应用以来,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法律手段,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实际上,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直受到严峻挑战,有相当多单位无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存在,“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评先批”等违法现象屡见不鲜,出现“先上车后买票”、“违规生孩要户口”的怪现象。如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通报的涉及全国22个省(区、市)电力、钢铁等12个行业的82个项目中,有59个严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2010年6月23 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2009 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情况的通报》,《通报》显示,75 家被抽查的环评机构,30家出现质量或管理问题,比例高达40%,282份被抽查的环评报告书(表)中,48份被认定为“质量较差”,占被抽查总数的17%。抽查结果令人震惊,反映出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严重偏差,如果让此种情况持续下去,是对人民的犯罪。不久前发生的大连石油管道爆炸、紫金矿业污染事件等,都凸显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