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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傅建荣:加快排污许可证立法

2015.3.12

  排污许可证管理是有效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基础性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就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监管等作出具体规定,立法缺失导致对企业无证排污或超证排污无可操作性的法律措施。因此,当前形势下加快排污许可立法工作非常必要。

  其必要性表现在:第一,加快排污许可证立法工作是实施环境保护法律的需要。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标志着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发展进入新的阶段。

  第二,排污许可证立法是排污者守法和环保行政执法的依据。排污许可证制度有利于环保部门及时掌握各方面情况,及时制止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损害环境的活动,并可深化和带动相关的环境管理制度,使环境保护科学化、环境管理定量化。同时,排污许可证是对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的基础。

  第三,加快排污许可证立法工作是实施总量控制和环境管理的需要,应当与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限期治理以及排污收费等制度互相配合,规范排污者的环境行为。

  第四,加快排污许可证立法工作是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需要。因为排污许可证中明确了企业排污总量及其许可排放的法律地位,可以成为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认定基础。

  因此,建议加快国家层面排污许可证立法工作,同时制定统一的排污权核定办法和超总量排污处罚细则,既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奠定基础,也为行政执法提供法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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