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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长牙” “任性”企业伏法

2015.3.18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近日通报了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的首批3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据了解,3起案件涉及化工、燃油加工、洗矿等行业,主要涉嫌非法排污、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非法使用危险化学品加工洗矿等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依法分别予以移交公安部门行政拘留、侦办以及依法查封涉案设施设备等处罚。

  钻达公司非法排放处置危险废物

  首例涉嫌违反“两高”司法解释移送公安部门侦办案件

  因非法排放处置危险废物,南宁钻达公司成为广西首例因涉嫌违法“两高”司法解释移送公安部门侦办的案件。

  南宁钻达工业燃料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达公司”)位于南宁群益园艺场内,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违反“两高”司法解释有关规定,被南宁市环保局立案查处,并移交公安部门侦办。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广西首例因涉嫌违反“两高”司法解释移送公安部门侦办的案件。

  经查实,钻达公司建设有一条1.6万吨润滑油、重油加工生产线。2009年5月之后,改成外购成品燃料油中转销售,当外购的成品燃料油品质不好时,钻达公司采取将燃料油通过沉淀罐沉淀排水,投加适量的白土吸附燃料油中的杂质,再通过压滤机压滤去除杂质,压滤过后产生的白土废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矿物油。

  2014年12月8日,南宁环境执法人员对钻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钻达公司存在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在转移过程中没有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没有制定危险废物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等环境违法行为,甚至将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矿物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达3吨以上。

  钻达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六十二条规定,以及“两高”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南宁市环保局依法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侦办。

  富川县非法矿点使用危险化学品加工洗矿

  成为广西首例因环境违法行为被拘留案件

  富川县的陈永田、陈龙光两人因非法使用危险化学品加工洗矿被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15日,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区首例涉案人员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2015年1月中旬,贺州市在开展环境风险整治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上述涉案人员在富川县白沙镇鸡岭桥附近一非法洗矿窝点内,使用硫酸和碱对含锡泥矿原料进行浸泡加工。经检测,洗矿点洗矿原液和处理后的废液含有铜、锌、砷和镉等重金属物质,富川县安监局对这处窝点内存放的原料进行现场封存。

  2月10日,联合调查组再次检查这处窝点时,发现涉案人员不仅没有对废液、原料、成品进行处理,还有继续生产的迹象。调查组立即责令业主到县公安局进行询问调查,经查实其确有非法使用含有毒物质的矿泥提取锡矿的事实后,当地公安部门立即对两名涉案人员进行控制,并处以行政拘留15日。

  2月11日~15日,富川县组织工作组,对非法矿点实施取缔,捣毁厂区内厂棚、生产设备及水池等设施。

  宏宇化工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擅自恢复生产

  收到新《环保法》实施后广西首张查封决定书

  博白宏宇化工公司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擅自恢复生产,收到了新《环保法》实施后广西首张查封决定书。

  2014年11月上旬,玉林市九洲江博白河段水质异常,pH值低至4.4,疑为大量酸性物质进入水体所致。经过环保部门的调查、取证,确定责任企业为博白县宏宇化工有限公司。

  博白县环保局于2014年11月12日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公司涉水生产车间停止排污,并处罚款。

  2015年2月中旬,自治区环保厅在开展全区环境安全隐患专项突击检查时,发现公司在未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整改的情况下,擅自恢复生产和排污,存在严重的环境安全隐患。

  根据新《环保法》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博白县环保局于2015年2月16日对公司下达了查封决定书,并于当天对涉案的设施、设备进行查封,及时有效地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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