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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三审删限行授权

2015.8.25

  地方机动车限行法律授权再迎变数。昨日,《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介绍,前两版审议稿中都出现过的地方政府机动车实施限行的授权条款,三审稿中被删除了,“考虑到社会成本高,群众反响大,可以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权实施,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在其权限范围内规定。因此,删去了这一条款”。孙宝树表示。

  去年底,修订草案一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该消息一经发布,业界争议连连,对于机动车禁行、限行是否应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授权给省一级政府观点各有不同。而今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订草案二审稿中,明显考虑到了各方对于这项法律授权的不认同,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在详解本次三审稿最终决定删去授权内容的原因时,孙宝树表示,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限制机动车通行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使,应当慎重;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问题,宜通过提高燃油质量、提高用车成本等方式解决。目前虽然有一些地方限制机动车通行,但是范围限于城市区域,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范围太大,会影响流通,分割统一市场。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也认为,限行本身就是限制财产权行使且分割全国市场的措施,一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如果被授权实施机动车限行确实范围太大,比如河北省,部分有立法权的地级市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在本区域内是否限行是合适的,但直辖市既是省一级行政区,又是城市,到底是否有权制定、实施机动车限行政策,仍需要进一步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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