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手机扫码查看

手机查看

喜欢作者

打赏方式

微信支付微信支付
支付宝支付支付宝支付
×

134法院设环保庭 公益诉讼组织设立条件待明确

2013.7.29

  在今年生效的新民事诉讼法中,虽然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哪些组织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至今无定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近日在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上提出,要认真研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关组织的含义,明确其设立的条件。

  杜万华说,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34个法院成立了环保法庭或专门审判合议庭,在涉环保案件集中管辖、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侵权诉前禁令、群体性环境纠纷预防、环境专家证言、判决执行回访和第三方监督、生态修复制度等方面,做出了有益而卓有成效的探索。

  “人民法院开展环境司法审判工作,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关切和利益诉求,要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环保领域内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行为。”杜万华说,要规范法律适用,严格裁判标准,依法保护环境侵权案件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特别要注意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救济,使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制裁和惩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要通过行政诉讼的渠道,支持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能,解决行政机关在环境执法方面不作为和违规作为等问题。

  今年年初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杜万华认为,要使这项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其应有作用,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和研究。 “要认真研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关组织的含义,明确其设立的条件;要认真研究环境侵权行为所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明确司法保护的对象。”杜万华表示,还要认真研究“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区别,探索“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处理方式、措施和办法,使公益诉讼更切合对不特定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又不使“私益诉讼”受到损害。

  杜万华提出,要认真研究和探索公益诉讼程序中若干事务的处理,如立案、管辖、举证责任分配、调解、和解、撤诉、判决等问题,明确公益诉讼在程序上与普通民事诉讼的区别,明确公益诉讼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义务,让环境侵权案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使受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切实受到司法的保护,让受害人真正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温暖。“只有这些问题研究清楚并形成完整的规则和制度,‘公益诉讼’制度才能真正在诉讼中成为活的法律。”杜万华说。

推荐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