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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未安装监测设备处二十万以下罚款

2016.12.21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未安装监测设备处二十万以下罚款---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2月19日至12月25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2月19日至12月25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检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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