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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5起生产模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2017.2.16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近日集中宣判了5起生产模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7名被告人被判处多项刑罚,其中两名被告人还被判处长达三年的“从业禁止”。

  据悉,2015年8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从业禁止”的刑罚方式,为预防这些污染环境的被告人再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晋江市人民法院首次依法对两名被告人判处“从业禁止”;若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从业禁止”,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处罚。

  据悉, 2016年,晋江市环保部门会同公检法共查办27起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目前已判决11起,15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 案件一

  晋江市某模具公司在明知刘某未按国家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建设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将其位于安海镇梧山村的部分厂房和设备租赁给刘某,用于经营模具咬花加工。期间,咬花加工车间内产生的生产废水未经过任何防污处理直接外排,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016年3月~6月,该公司还将他们需要咬花的模具送至刘某的车间加工,并以开具模具外加工单的模式,定期与刘某进行货款结算。而负责厂区业务管理的厂长尧某明,在明知刘某进行咬花加工会产生污染的情况下,仍放任其在厂区内进行生产,导致污染后果严重。

  2016年7月21日,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环保局联合查处了该加工厂,提取咬花车间地面积水进行检测,并当场抓获尧某明、刘某。

  经检测,该加工厂车间地面积水含有重金属铜、锌、镍、总铬,均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

  “被告单位明知他人生产经营行为可能污染环境,仍违反国家规定,向其出租场地和设备,并委托加工;被告人尧某明作为负责生产业务现场管理的厂长,明知被告人刘某利用被告单位出租的场地和设备进行模具咬花加工可能严重污染环境,却不加以制止,仍将公司的模具咬花业务交由刘某加工生产,导致刘某将加工生产期间产生含有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水违规直接外排,严重污染环境。为此,应承担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晋江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刘向阳表示。

  经审判,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模具咬花职业;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尧某明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查扣的涉案犯罪工具上缴国库。

  ■案件二

  罗某明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向王某发租赁位于西园街道车厝社区居民集中区的一处厂房,作为其经营机械配件加工的场地。期间,加工厂所产生的废水违规直接排放,造成环境污染。

  2016年6月2日,晋江市环保局、晋江市公安局联合查处了该加工厂,并对该工厂车间外积水坑废水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水样中镍的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经审判,被告人罗某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机械、汽车配件加工职业。查扣的涉案犯罪工具上缴国库。

  ■案件三

  李某珍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向侯某命租赁位于安海镇侯厝村的厂房,用于经营鞋模电镀加工,生产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严重污染环境。

  2016年4月26日,晋江市环保局联合晋江市公安局查处该加工厂,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某珍,并提取车间排放口的废水进行检测。

  经检测,该取样点废水总铬、六价铬浓度超过了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12.3倍、57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经审判,被告人李某珍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查扣的涉案犯罪工具上缴国库。

  ■案件四

  刘某体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接手经营位于陈埭镇霞美村的和诚咬花加工店,并雇佣张某敏为管理人员,负责受理客户订单,安排工人进行鞋模咬花加工等工作。期间,该加工点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对环境造成污染。

  2016年6月1日,晋江市环保局查处了该加工点,并现场采集加工店车间外集水池废水进行检测。经检测,加工点车间外集水池水样中铜的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151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经审判,被告人刘某体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敏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五

  陈某英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租赁位于罗山街道缺塘社区一厂房,用于经营鞋模加工厂,生产过程中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加工厂地上,后沿塑料水管直接排放至下水道,严重污染环境。其中,梁某谷系鞋模咬花腐蚀工序技术工人。

  2016年5月31日,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环保局联合查处了该加工厂,现场抓获陈某英、梁某谷,并提取厂区外排口的废水进行检测.经检测,废水污染物铜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21.5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经审判,被告人陈某英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被告人梁某谷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名词解释

  什么是咬花?

  咬花是模具生产过程中的一道工序,主要用化学药水如浓硫酸等与钢材表面腐蚀反应处理,形成蛇皮、蚀纹、梨地或其他形式的纹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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