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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责任

2013.4.16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工作安排》提出,要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责任。

  《工作安排》从排查隐患、严惩违法犯罪、加强能力建设、加强诚信建设等方面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并对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

  《工作安排》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直接负责,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建立稳定的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标准制修订、应急处置、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强化对经费的统筹分配和使用,进一步向基层倾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科技研发投入,集中力量开展重大科技攻关。积极开展农产品(5.43,0.13,2.45%)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市)等各类示范创建工作。

  《工作安排》提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全程监管合力。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执行力,确保监管到位,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推诿扯皮等问题。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工作安排》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级健全督查考核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将信息通报、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处理等列入对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考核的内容。将食品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此外,《工作安排》还提出要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督促各监管部门建立具体到单位、人员、岗位的责任制。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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