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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贵在执行

2015.8.17

  最关键的还是要从监管强化、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多方面着手,“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只有让人民参与约束权力,权力才不致滥用,政府才不会失职,才能使法律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新《食品安全法》将在10月施行,这是好事。食品药品安全,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我们经常抱怨政府,但是政府已经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对于制造不安全食品者也有严厉的惩罚。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言,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政府出动前所未有的警力,清剿问题奶粉和违法犯罪分子。而且,食品违法量刑也不算轻,每次食品安全大检查,被查者无不诚惶诚恐,惟恐不周;检查者无不如江中数鲫,惟恐遗漏。制度如此之多,如此之密,大家如此重视,为什么又往往抱怨“制度不完善”呢?是制度本身百密必有一疏,还是制度百无一用?

   理论上讲,食品安全监督应是政府分内的事情,但消费者是食品的最终需求者,消费者在第一时间接触不安全的食品,如果所有的公众都成为不安全食品的监督者,我坚信这将使不安全食品无处遁形。因此,政府应将对制造不安全食品者的罚款全部奖励消费者,促使消费者有足够的动力去监督食品安全。这种制度设计,不但节省政府的行政开支,还减轻政府工作压力,把监控的责任和成本分摊给应当的承担者。这个制度的效果有实例为证,在夏威夷因有两个成熟的椰子砸到行人被判赔偿了1300万元美元,从此夏威夷的大街上再也没有成熟的椰子可以砸到行人;在德国因啤酒瓶爆炸,某生产商被要求赔偿消费者一个多亿马克,该厂直接倒闭。自此,所有的啤酒生产商自发严格要求瓶子厂商提供安全的瓶子。

   透过以往的食品安全事件,尽管食品安全问题直接表现在食品生产领域,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是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监管不力。更确切地讲,是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职权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重典”治乱,保障食品安全,一要建章立制,二要严惩违法行为,三要扩大群众的参与度。我虽不赞同严刑苛法,但对于食品安全我赞同用“重刑”,尤其在经济赔偿方面,要在配套立法中增加惩罚性赔偿,给予不安全食品制造者严厉的经济制裁,让其得不偿失,从根源上斩断其罪恶之手。当然,最关键的还是要从监管强化、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多方面着手,“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只有让人民参与约束权力,权力才不致滥用,政府才不会失职,才能使法律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保障食品安全关系每个消费者切身利益。修订食品安全法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重视。但是,“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由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

   透过以往的食品安全事件可以发现,尽管问题直接表现在食品生产领域,但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从我们了解并研究的一些案例看,有不少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失职或渎职等执法不力造成的,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也就不足为怪。所以,落实《食品安全法》要远比修改重要,如果法律不能落实到位,如果不能从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出发,对那些丧尽天良、蓄意害人的违法犯罪分子,要通过修法,给予他们最严厉的处罚“,如果不能”让违法犯罪分子承受付不起的代价“,如果不能”让失职、渎职人员受到躲不掉的惩处“,《食品安全法》将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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