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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为确保食品安全出台两《办法》、两《规范》

2015.9.29

  29日上午,《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食品仓储管理规范(试行)》、《甘肃省食品配送管理规范(试行)》新闻发布会在兰州召开。甘肃省食安办副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王庆邦回答媒体记者提问,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顾克志主持新闻发布会。据悉,以上《办法》和《规范》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与新《食品安全法》同步实施。

甘肃省食安办副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王庆邦介绍有关情况

  对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登记管理 并确定其范围和类型

  《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登记工作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并核准发放登记证(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2年,《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可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范围和类型,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民族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清真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审查、审批和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属地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原则,建立了以下基本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双报告制度。由举办者和承办者实行双报告,原则上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报告,自行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由举办者报告。

  实行流动厨师登记制度。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的流动厨师进行登记,建立流动厨师档案。流动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换发健康证,定期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分类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下的,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就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分别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

  对食品仓储场所分类监管 食品配送实行“五个统一”

  《甘肃省食品仓储管理规范(试行)》明确对全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有的和食品仓储企业(含冷冻、冷藏)开办的食品仓储场所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对食品仓储场所提供者的仓储场所进行登记管理,并亮照经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仓储场所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核范围,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一并进行现场审核,同时满足要求后发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其仓储场所亮证经营。

  《甘肃省食品配送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将使用食品配送车辆运输、配送、销售食品的生产商、批发商、连锁加盟经销商和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确定为食品配送商,对其配送车辆实行“统一备案、统一编号、统一标志、统一制度、统一承诺”的登记备案管理,对经过登记备案的食品配送车辆发放统一编号的“食品配送车辆标识牌”。

  王庆邦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两《办法》、两《规范》是坚持问题导向,防范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的有益探索,在全国来说是首创,下一步将抓好制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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