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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组织制定第三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方案

2015.12.04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岛市、深圳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发展局:

   第三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实施期为5年。为保证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水平和质量,按照《科技部关于批准建设第三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国科发基〔2015〕329号)的要求,请你部门组织相关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2016-2020年)》,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编制实施方案要依据建设申请报告中提出的建设任务和目标,明确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能力建设、经费投入保障等,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提出可考核的指标,按时提交年度报告。

   2.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各实验室提出的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进行论证。重点论证实施方案中提出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与内容、条件与人才队伍建设、保障措施等方面。

   3.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要加强开放交流与产学研合作,组织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研究制定国际标准、国家和行业标准,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4.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工作指导和运行监督。实施期内,科技部将会同主管部门进行中期检查。5年实施期满后,实验室提交总结报告。

   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以正式函件的形式将实施方案(一式两份、附电子版)于2016年2月28日前报科技部基础司备案。

   联 系 人:科技部基础司科研基地处 任家荣、傅小锋

   联系电话:010-58881554、58881589

   附件: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科技部基础研究司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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