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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实施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制度

2017.2.16

  辽宁省大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了《大连市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考核工作,有效评估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大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工作目标及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推进地方党委、政府履行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办法》的实施标志着大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作为一项制度正式确立。

  《办法》首先明确成立大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部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承担考核任务的相关单位组成。

  《办法》要求重点考核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其中工作目标包括各环境质量要素达标、生态空间布局优化、资源能源消耗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等内容;重点任务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环境保护工作任务以及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等确定,强化环境质量、污染减排、生态维护等指标设定,加大年度限期完成的重点任务指标权重。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9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优秀,80分(含80分)至90分的评定为良好,60分(含60分)至80分的评定为合格,6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

  每年年初,大连市委、市政府与各区市县党委、政府,以及各开放先导区党工委、管委会签订年度《大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市委、市政府对年度责任书任务推进情况开展联合督查。

  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考核责任分工,根据各地区自查报告以及掌握的实际情况对所负责的考核指标进行评分。每年年初,将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上年度考核评分及目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落实情况报市环保局,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的应用是评价考核工作的关键所在,依据《办法》,每年年初,将向社会公布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上年度考核结果,并作为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由大连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地区,应当调整其主要负责人工作岗位。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有关地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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