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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直排污水造成污染物在河湖底沉积 河流变黑臭

2014.9.02

  由于长期接纳污染物排放,许多城市河流、湖泊有较深的底泥,沉积了很多营养性有机物。而城市河湖黑臭与河湖底泥有很大关系。

  在我国,无论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河湖黑臭现象仍较普遍,而影响河湖黑臭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找到成因才能有效治理

  近年来,我国治污力度不断加大,污水处理率也不断提高,但大部分城市及周边河湖黑臭现状仍未显著改观。造成河湖黑臭的主要原因是20%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排,导致污染物在河流与湖泊的底泥中沉积。

  这20%的直排污水包括污水处理厂的溢流水、分散点源污水、雨污合流产生的面源污水等。造成污水直排的原因是什么,应该如何从源头控制?

  1 污水处理厂运营效果直接影响河流黑臭

  从“九五”到“十一五”,我国增加国债发行量以BOT形式吸引外资内资,城市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建设加快,覆盖面逐渐扩大。

  据《2013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介绍,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为89.21%。把县镇污水考虑进去,全国城镇80%的污水被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得到了处理。

  但是,“十五”期间的一个调查表明,我国污水处理厂运营粗放现象较为严重。调查有“3个1/3”的粗略结论——1/3运转良好、1/3运转不好,1/3不运转。

  这个结论出现后得到了各地广泛重视,“十一五”期间污水处理厂的运营不断完善。但在中小城市、县城、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绩效仍然存在多方面问题,不达标排放、检修时污水直排等现象经常发生。

  另外,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不足、收集系统不完善、事故等也容易造成污水直排。这导致作为污水处理厂出水受纳水体的河湖经常显现富营养化症状。

  而河湖黑臭与河湖底泥沉积太多营养性有机物有很大关系。许多河流、湖泊由于长期接纳污染物排放,有较深的底泥,其中沉积了较多有机营养物质,遇到搅动、冲淘的时候,持续向水体释放这些物质。当季节气候变化水温升高时,促进形成黑臭现象。

  因此,污水处理厂运营效果直接会对河流黑臭产生影响,这使污水处理厂成为环保部门例行监管的重点污染源监管对象。

  2 房地产开发与管网建设脱节

  长期以来,工业项目、商业项目的环保“三同时”执行效果不错。但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往往执行得不到位,没有充分考虑到水环境的破坏和修复处理。

  由于城区土地紧张,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逐渐远离主城区,城市排水管网尚未覆盖。为了商品房的销售,往往给水管网首先接通,而排水管网建设要延迟相当长一段时间。

  房地产开发主要由当地政府主导,配套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政府协调。比如,污水处理管网建设需要政府投资,污水处理设施用地拆迁工作需要政府统一调度,污水处理厂电网建设需要政府与电力公司协商等。

  基于这些原因,一些房地产项目的排水系统没有能够与城市整体的排水管网相连通。随着业主入住,产生的居民生活污水、配套餐饮业和小作坊等污水如果不进行基本的处理,也只能直排,形成黑臭河或黑臭排水沟。

  3 城中村、城郊接合部污水直排严重

  当前我国仍处于快速城镇化发展阶段,污水暂时不能纳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

  比如,城中村的排水。我国绝大多数城市都是在老城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城市改造、建设规划的不完善以及在规划执行中存在偏差,城中村成为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的产物,广泛存在。城中村的排水往往没有能够与城市管网系统相连,从而形成污水沟、污水河。

  城郊接合部的排水。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使城郊接合部的面积不断扩大,这些地区往往分布着小手工作坊、养殖场等,其污水排放成分复杂。然而,城郊接合部配套排水管网建设进程缓慢,相当多的污水直排,对水体的污染严重。

  4 一些城市管理者观念存在偏差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当前我国河湖黑臭现象严重,是长期以来经济社会发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后果。环境资源使用者还存在环境是免费的公共资源,不占白不占,以最小的环保付出求得利润最大化的观念。在主观认识方面,甚至是一些城市管理者也存在偏差。

  比如,一些城市管理者似乎默认了这样的现实存在:在城市排水管网没有完善时,不能纳入管网的污水可以直排。这种现象体现了管理者得过且过、不作为的态度。

  环境治理“以人为本”做得不够好。靠近黑臭河流的居民,其正常生活受到了影响,环境权益没有得到尊重和保护。交纳了污水处理费,却没有享受到环境治理带来的好处。

  城市污水处理存在着不看客观实际,盲目追求高标准的情况。城市管理者对城市污水处理厂一再要求提标,却忽视了对20%直排污水应急处理措施的制定。

  城市污水应急处理措施不受重视的原因在于,核算污染物减排时,应急处理所削减的污染物量不被纳入考核,导致地方政府失去治理的积极性。

  鉴于各地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考核要求,政府是否能够出台政策,将应急处理所削减的污染物计入当地污染物削减总量?

  5 河湖水质改善责任主体不清晰

  河湖黑臭,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的身心健康。然而,治理河湖应该由牵头?在我国“九龙治水”的局面下,治水主体并不明确。

  我国新版环境保护法第6条是这样规定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按照法律条文,地方政府对所辖区域环境质量负责。但是具体是哪个部门牵头负责,差异很大。

  以往,一直有“九龙治水”、“环保不下河”、“水利不上岸”等说法,我国也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水利部门主要管防洪、防涝、抗旱、调水、节水灌溉等水利事务,城建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都不管河湖污染治理。而环保部门不仅要对河湖水质负责,还要对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和出水进行监管。

  “九龙治水”的格局导致各部门对河湖水体质量改善、生态修复的责任不明确,河湖水质改善的责任主体不清晰,也直接造成对黑臭河湖的治理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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