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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国家标准与计量检验规则同时实施

2010.5.05

限制过度包装 依靠数据说话

   4月1日起,判定食品化妆品包装是否为过度包装,不仅有了国家强制性标准,而且不再依靠检测人员的主观判断,科学准确的计量检测数据将为此提供可靠依据。

   4月1日起,国家强制性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正式开始实施。该标准对食品和化妆品销售包装的空隙率、包装层数和包装成本3个指标做出了强制性规定,分别是包装层数3层以下、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60%、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总和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

   为了对食品化妆品的过度包装进行有效的计量监督管理、在食品化妆品包装检查中拥有科学准确的计量检测数据,国家质检总局特地制定了《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旨在通过制定食品和化妆品销售包装计量检验的具体程序和方法,以保证对食品和化妆品包装监督检查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该规则也已于4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了解,《规则》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对食品和化妆品的销售包装空隙率测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了抽样要求、使用测量设备的要求、检验方法、数据处理、结果判定原则等内容,并规定了统一的抽样单、原始记录表和检验报告等格式。

   记者看到,在“样本抽取”部分,《规则》对样本的抽取地点和数量进行了规定。在生产企业抽样时,应同时检查食品化妆品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与食品化妆品销售价格比;在销售企业抽样时,因无法直接取得包装成本的信息,所以不要求对该项目进行检查。同时,《规则》规定,同一品种、统一包装样式的食品和化妆品,抽样数量一般为1件。在“测量设备”部分,《规则》要求用于测量食品和化妆品包装的长度、宽度(直径)和高度的主要设备为钢直尺和游标卡尺,并对设备提出了准确度方面的计量要求。

   据介绍,凡是通过考核取得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项目授权的机构,都完全有能力和资格同时开展食品和化妆品销售包装的计量检验。《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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