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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制度覆盖近八成公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011.3.16
  近日从卫生部获悉,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国快速推进。截至2011年2月底,全国已有13个省(区、市)、2222个县实现基层全覆盖。全国77.35%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在关系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关键措施,即招标采购和补偿机制两大环节上,各地也陆续出台配套措施予以落实。

  据卫生部统计,截至2011年2月底,有42483个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占全国总数的77.35%。其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6475个,占全国政府办社区机构总数的93.05%;乡镇卫生院26008个,占全国政府办卫生院总数的69.89%。

  同时,基本药物制度开始向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扩展。据统计,重庆、山东、青海等13个省(区、市)在683个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安徽、浙江、云南、甘肃、宁夏等16个省(区、市)将60568个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方面,以“单一货源承诺”、“双信封”及省级统一采购、统一支付货款等为标志的招标采购模式正在各地推广。目前,山东、上海、四川、云南、宁夏5个省(区、市)已制订下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其中山东、上海、四川、云南4个省(市)已启动集中采购工作

  补偿是否到位,关系到基本药物制度能否真正落地。卫生部汇总情况显示,各地借助基层综合改革,对用人制度、收入分配、一般诊疗费标准调整、医保支付政策、乡村医生补助、政府补偿责任落实等重点内容进一步作了细化和明确,落实多渠道补偿,以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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