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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7月实施

2016.4.21

  昨天记者从市食药监局了解到,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已通过省人大会议,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也必须持证上岗,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同时,也对两种食品经营行为划定了生产加工的“禁区”。

   食品小作坊也必须持证经营

   所谓食品小作坊,主要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

   《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实行登记管理,只有具备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工艺流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的方可申领登记证。登记证上要求写清楚小作坊的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食品品种范围和产品包装形式等信息,有效期三年。

   对于无证经营者,将由食药监部门没收违法加工的相关物资并统计。若加工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超过10000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条例》要求其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或者变质的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

   食品小作坊还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并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在生产加工散装食品时,应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如果是简易包装,包装上也要标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先警告,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乳制品、罐头制品小作坊禁止生产

   记者了解到,《条例》要求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中:乳制品、罐头制品;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和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是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

   任何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食品小作坊不得添加和使用,这里包括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类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一旦违反这些规定,将面临巨额罚款,甚至会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裱花蛋糕

   食品摊贩则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条例》中要求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区域和确定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如果说从业人员没有张挂相关证件,食药监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当然,食品摊贩也有不少需要遵守的规定,例如: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使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施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等。如果违反的,一样是先要求整改,否则予以罚款,严重的责令停业。

   另外,食品摊贩在食品小作坊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经营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和“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食品”的要求,如果违反该要求,不仅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及其原料,还要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甚至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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