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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对碳排放量进行管控 以市场行为代替行政处罚

2013.1.04

    广东省深圳市近日出台一项文件,对重点碳排放企业及其他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量进行管控。

    据介绍,新近出台的这一文件是《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目前已付诸实施。

    深圳是我国2011年启动的碳交易7个试点省市之一,但碳交易主体、配额、交易方式、处罚标准等诸多问题未得到法律明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在2012年8月由深圳市政府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草案,历经两次常委会审议,最终得以通过并实施,是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制度创新。

    这一规定显示,在实行碳排放管控制度、确定碳交易市场主体的前提下,深圳还将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排放超标又不积极进行节能改造的单位,将向有效控制了碳排放、配额有富余的单位购买排放权,以市场行为代替行政处罚。

    为保证公平,此规定引入第三方核查制度,由第三方核查机构提交碳排放单位的年度排放报告。超出排放配额进行碳排放的单位将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违规排放量,以市场均价的3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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