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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被指自订产品标准:允许霉菌存在

2013.4.08

  21世纪网农夫山泉自3月初爆出“黑色悬浮物”、“水源地垃圾围城”等一系列“质量门”事件以来,并未主动采取过实际行动来消除社会大众对其水质安全的担忧,而仅仅是反复声称自己的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但事实上,作为国内的知名饮用水品牌,农夫山泉执行的却是一则并不算严格的产品标准。

  农夫山泉现执行的产品标准为“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该标准为浙江省地方标准。但21世纪网发现,相比旧的浙江标准以及广东省标准,该标准放宽了对部分有害物质的含量要求,并允许霉菌和酵母菌存在,而其中的有害菌种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农夫山泉在广东生产和销售的产品,采用的仍是浙江标准。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广东省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广东的地方标准进行生产。多名律师对21世纪网表示,农夫山泉广东公司弃用广东标准,采取浙江标准的行为已涉嫌违反食品安全规定。

  原产广东却不依广东标准皆因太严格?

  自3月以来的农夫山泉“质量门”系列事件引发了公众对饮水安全的高度关注,从“黑色、棕色悬浮物”到“水源地垃圾围城”,所有的矛头都指向了农夫山泉丹江口水源地。

  尽管面对着舆论的指责,农夫山泉至今亦未主动采取实际行动消除社会的疑虑,仅仅是在口头上坚称其产品符合“DB33/383-2005”质量标准。但21世纪网发现,该标准在国内并不算十分严格的饮用天然水标准。这是否是农夫山泉频陷“质量门”的原因呢?

  农夫山泉在广东万绿湖水源地、浙江千岛湖水源地和湖北丹江口水源地均采用的是“DB33/383”标准,而该标准是浙江地方标准。但令人奇怪的是,广东也有本省的饮用天然水标准,但广东万绿湖水源地的产品却未采用该标准,仍采用对水质要求较低的浙江标准。

  广东饮用天然水的地方标准为DB44/116-2000,而在原产地为广东省河源万绿湖的农夫山泉外包装上,显示其执行的产品标准为DB33/383,仍为浙江地方标准。

  21世纪网通过对比发现,农夫山泉现行的DB33/383浙江标准,远远不及广东这则13年前就已制定的天然水标准。

  从下表可以看出,在许多水质指标上,浙江标准都大大宽松于广东标准,甚至包含不少有害物质。如不久前湖南毒大米事件的“主角”——镉,以及剧毒物品砒霜的主要成分——砷,浙江标准的容忍含量都比广东标准高出一倍。而霉菌、酵母菌等真菌类,浙江标准容忍其存在,而广东标准则是“不得检出”。一名从事生物教学的高中教师对21世纪网表示,霉菌和酵母菌均属真菌,分有益菌和有害菌,霉菌中的黄曲霉菌是强致癌物,而酵母菌中的白色念珠菌可导致口腔问题。

  饮用天然水浙江标准与广东标准对比表(部分)

检测指标

单位

浙江标准DB33/383-2005

广东标准DB44/116-2000

备注

PH值

-

5.5-8.5

6.5-8.5

-

色度

≤10

≤5

不呈现他色

浊度

≤3

≤1

-

肉眼可见物

-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

mg/L

≤0.05(六价)

≤0.01

有害物质

mg/L

≤0.05(总砷)

≤0.01

有害物质

mg/L

≤0.01

≤0.005

有害物质

氰化物

mg/L

≤0.05

≤0.002

有害物质

四氯化碳

mg/L

≤0.002

≤0.001

有害物质

亚硝酸盐

mg/L

≤0.005

≤0.002

有害物质

菌落总数

cfu/mL

≤50

≤20

-

霉菌、酵母菌

cfu/mL

各≤10

不得检出

未定

硝酸盐

mg/L

≤45

≤20

限量指标

mg/L

≤0.05

≤0.01

限量指标

  从上表可以看出,浙江标准大幅低于广东标准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即使是农夫山泉在广东的厂区,亦弃用广东现有的质量标准,而选择了较低的标准,与农夫山泉在国内名列饮用水品牌前茅的地位不相匹配。

  滥用地方标准 涉嫌违规还是钻法律空子?

  农夫山泉广东区域的生产商为“农夫山泉广东万绿湖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显示其注册地址位于广东省河源市。那么,广东省的企业在广东省存在相关产品标准的情况下,使用外省市的标准是否合乎相关规定呢?

  21世纪网查阅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1]17号)发现,该办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按照上述规定,农夫山泉已涉嫌违反规定滥用浙江地方标准。不过,饮用水相关的问题究竟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对食品的定义为: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路元对21世纪网表示,饮用水的安全问题关系到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原则,“瓶装或桶装饮用水应当属于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畴。”

  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向东和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嘉鹏亦对21世纪网表示,瓶装和桶装饮用水适用食品安全法。

  农夫山泉广东万绿湖有限公司系广东本地注册企业、使用本地原料、在本地生产并销售、本地并存在相应的地方标准。对于农夫山泉广东公司弃用较为严格的本地标准而采取外省标准的行为,吴向东律师直截了当的表示,“这是违规的”。

  戴嘉鹏律师进一步指出,根据两省地方标准对“天然水”的定义,可以判定其规范的属于同一种产品,因此农夫山泉广东公司采用浙江标准属于违规行为。

  21世纪网对此并咨询了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但截止发稿仍未获得明确答复。

  谜底揭晓:浙江标准系农夫山泉参与订制

  21世纪网发现,农夫山泉对浙江标准“情有独钟”,实际上是因为该标准系农夫山泉自己为自己量身定做。

  “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行业标准显示,该标准的起草单位包含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在 起草单位中,仅有农夫山泉一家是饮用水生产企业。而在广东“DB44/116-2000”标准中,一共有3家饮用水和饮料企业参与制定。很显然,在浙江标 准中,仅有农夫山泉可以表达企业的意见,由此出台的行业标准,自然难免有向农夫山泉倾斜的嫌疑。而在广东标准中,农夫山泉则没有参与制定。

  事实上,这份现行的浙江地方标准,不仅远远不及广东地方标准严格,且即使与浙江过去的标准相比,也略显逊色。

  行业标准说明页上显示,“DB33/383-2005”为“DB33/383-2002”的替代品,标准的末四位为该标准出台的年份。21世纪网通过对比发现,相较于2002年的标准,2005年的标准在一些指标要求上出现退步。

  在 现行标准中,成品水镉指标为≤0.01mg/L,而在2002年标准中,镉指标为≤0.005mg/L,现行标准比旧标准要放宽一倍。而在微生物检测方 面,2002年标准中对成品水中的霉菌和酵母菌的检测要求为“不得检出”,而在2005年标准中,该要求被改为了“霉菌≤10cfu/ml,酵母 ≤10cfu/ml”。

  据生物学资料显示,霉菌或酵母菌若大量繁殖,会使水体内产生絮状漂浮物。而允许霉菌和酵母菌存在的农夫山泉,是否与3月以来的各色“漂浮物”事件相关呢?

  截止发稿之时,农夫山泉依然沉默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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