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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气污染防治考核 PM10、PM2.5作为首要指标

2014.12.04

  湖北省政府日前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全省各地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规定,对全省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进行考核。

  在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方面,武汉市以PM10和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其他地区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

  以上两项考核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根据《办法》,考核工作将由省环保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等多部门负责,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省环保厅将会同组织部门等约谈地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并暂停本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评文件审批,取消省级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除实施上述措施外,还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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