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从推进自主创新、维护公平竞争、改善贸易投资环境三方面明确和完善了新形势下的一系列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意见提出,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我国科技发展阶段和产业知识产权政策,依法确定合理的ZL司法保护范围和强度。明确权利要求解释的基本规则和侵权对比判定标准。在进行ZL侵权对比时,凡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应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这实际上明确了不适用所谓的“多余指定”原则。

  意见明确,解释发明和实用新型ZL的权利要求时既不能简单地将ZL权保护范围限于权利要求严格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权利要求作为一种可以随意发挥的技术指导,应当从上述两种极端解释的中间立场出发,使权利要求的解释既能够为ZL权利人提供公平的保护,又能确保给予公众以合理的法律稳定性。

  意见还明确了所谓的禁止反悔原则,即对于权利人在ZL授权确权程序中所做的实质性的放弃或者限制,在侵权诉讼中应当禁止反悔,不能将有关技术内容再纳入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