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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解读

2014.12.26

  一、水质标准制定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2006年6月30日前,我国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至今已有20多年了,随着我国科学技术水平不提高和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改善,原《标准》已严重滞后,不能客观反映饮用水受污染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应现实的需要。同时国际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分别修订了他们国家的饮用水标准,对饮用水水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研究水质和水质标准,向公众提供安全的饮用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是非常迫切和必要的。 2006年12月29日卫生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 第12号文件,批准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及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表3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所规定指标实施项目和日期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卫生部、建设部和国家标准委员会备案,自2008年起由三个部门对各省非常规指标适时情况进行通报。全部指标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实施。

  二、《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回顾和发展

  1955年5月卫生部发布《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在北京、天津、上海、旅大等12个城市试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的一部管理生活饮用水的技术法规。

  1956年12月1日国家建委员会和卫生部批准执行《饮用水15项水质标准》(草案)。

  1959年11月1日建筑工程部和卫生部批准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水质指标从15项增加到17项,增加了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

  1976年12月1日建委和卫生部批准(试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3项。

  1985年8月16日卫生部批准并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35项水质指标,自1986年10月1日起实施。

  1992年12月建设部发布《城市供水行业200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一类水司水质目标88项,二类水司水质目标51项

  四类水司水质目标35项。

  2001年6月7日卫生部发布《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96项水质指标。

  2005年2月5日建设部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103项,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

  2006年12月29日卫生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 第12号文件,批准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及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三、标准修订的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解决人的基本需求,保护人体健康,才能构建和谐社会。为了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切实体现社会公平,应保障人人都能享有卫生安全的饮水,饮水标准应适用于各类人群的各类生活饮用水,不应因农村经济发展落后于城市而降低对其饮水质量的要求。生活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的所有人,饮用的水都应遵循同一标准。 新标准(GB5749-2006)适用于我国的城市或农村的各类生活饮用水,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不论是集中式供水还是分散式供水,都应符合新标准的要求。

  生活饮用水包含两个含义,即指日常饮水和生活用水,但不包括饮料和矿泉水。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是指水在供人饮用时所应达到的卫生要求,是用户在取水点获得水的质量要求。新标准要求在居民取水点处的水质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2.确保饮用安全的原则。生活饮用水应保证人群终身饮用安全,并应以此为原则确定水质指标限值。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定义,所谓“终身”是以人均寿命70岁为基数,以每天每人摄入2升水计算。所谓“安全”是指终身饮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新标准中明确规定生活饮用水必须满足以下三项基本要求:

  (1) 保证流行病学安全,即要求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应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不得产生急性或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

  (3) 生活饮用水必须确保感官性状良好,能被饮用者接受。

  3.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原则。水质指标是饮水标准的主要组成部分,虽然在本次修订过程中水质指标显著增加,但是并不是指标数量越多水质标准就越先进,在指标的选择和限值的确立时,应重点关注那些对饮用者人体健康能造成不良影响、流行病学或毒理学资料齐全、在饮水中含有一定浓度且有可能常检出,同时具有检测方法的污染物质。

  与此同时,我们也该认识到:水中的污染物种类繁多,人们对污染物的认知程度、水质项目的检测能力受到科技水平的限制,水质标准无法完全含盖所有污染物。因此在本次修订过程中将28项在我国可能具有参考意义、但目前所掌握资料尚不足以确立限值的水质指标以资料性附录的形式发布。

  4.密切结合实际的原则。根据我国的国情,在保证饮水安全的条件下,本标准中适当放宽了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中部分水质指标的限值要求。

  新标准颁布之前,我国农村饮水一直参照《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进行评价,此次修订中将标准适用范围扩大至农村。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广大,城乡发展不均衡,乡村地区受经济条件、水源及水处理能力等限制,实际尚难达到与城市相同的饮用水水质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新标准一方面在城乡统一饮用水水质要求,另一方面对农村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采用过渡办法,在保证饮用水安全的基础上,对10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1项微生物指标及3项毒理学指标,现阶段放宽限值要求,参考了《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中二级水质的要求,改变了以往同时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局面。

  5.保证可行性的原则。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注意了结合国情,进行风险效益和投资分析,既考虑达到饮水水质目标的可行性,又考虑实现水质目标所需的经济和技术投入,如若要求过高、过严则需要投入巨额资金,一旦技术水平或经济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标准将形同虚设。

  此外,新标准中涵盖106项水质指标,虽然这些指标的超标对人体健康都会产生影响,但是针对某一个具体地方而言,不大可能会遇到所有指标都出现超标的情况。粗略计算,对单一水样按新标准全项检验的费用约1.5-2万元,同时各级供水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的检验室还需增加一定的设备投入。为此,新标准中将水质指标分为常规指标与非常规指标两类。所谓“常规指标”是指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非常规指标”是指相对局限存在于某地区或者不经常被检出的指标项目,可根据地区、时间或具体情况,降低检测频率和有选择的进行检测。

  这种将水质指标分类的方法是从我国经济条件出发的。

  6.与国际水质标准相接轨的原则。近年来,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有很大进展,世界卫生组织2004年发布了《饮水水质准则》(第三版)中水质指标增至144项;美国2004年的饮水水质标准中涵盖水质指标102项。在我国水质标准的修订中重点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欧盟、美国、俄罗斯、日本等组织和国家现行饮用水标准,指标限值主要取自世界卫生组织2004年10月发布的《饮水水质准则》第三版及2006年的增补本资料。由于各地饮用水水质和水处理工艺存在差异,新标准选择的项目尽可能涵盖不同情况,一方面力求与国际标准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另一方面结合我国现状,解决我国实际问题。

  7.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的原则。

  饮水安全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水源保护、水质处理、饮水监测监督等各个环节缺一不可,新标准中引入了多个相关的标准,为了保持标准的一致性,提高标准的可行性,新标准中对涉及到的相关标准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具体要求则参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如水源水应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执行;水质检测、供水企业管理则应分别参照CJ/T206-2005和SL308-2004和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规定执行,以确保标准的协调一致性。

  四、新旧标准对比

  我国原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微生物指标只有总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两项指标,新标准中增加的耐热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两项指标,均属于对总大肠菌群指标的细化,如果按照标准规定的发酵法检出这两种微生物或按照滤膜法监测超出限值,就说明生活饮用水受到微生物的污染。以上4项微生物指标都属于常规检验指标,还有两种原虫即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同属于微生物指标,列入新标准的非常规检验项目,许多突发性肠道传染病的相关报道中,很多都是由这两种原虫引发的。微生物污染比较容易检出,也比较容易消除,只要按照相关规程操作,我市绝大部分水站都可以做到。

  原标准的毒理指标只有15项,新标准的毒理指标几乎是原标准的5倍,达到74项。其中的有机化合物和无机化合物的主要来源是农药和工业污染,我国不少地方的水源地农药污染比较严重,虽然部分农药已被禁用,但早些年使用过的这些农药仍残留在土壤中,短时间内很难降解;工业污染主要来自未达标的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和处理,这对区域性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是决定性的,很多突发事件都由此产生。一旦饮用了含有诸如砷、氟化物、硝酸盐、氰化物等物质的水,就会出现急性中毒,甚至危及生命;而大多数情况下,这些物质在人体中累积到一定量才造成危害,即通常所说的慢性中毒。水源受到藻类污染也可以使饮用水中产生毒素,一般情况下,藻类无破损只对饮用水的味道产生影响,而一旦破损,就会产生毒素,无论国际还是国内,饮用水标准都将其归为毒理指标。

  原标准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有15项,新标准达到20项。这是能被用户直接感觉到的饮用水受污染的程度,尤其是浑浊度、色度等都比较敏感,较早的饮用水卫生标准都将这一类指标排在毒理指标之前。其实,这类污染对人健康的危害要比毒理污染和微生物污染低得多,用目前的水处理工艺处理这类污染也比较容易,所以,近些年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又都将其放在毒理指标之后。

  五、新标准的修订主要内容

  (一)增加和修订了部分指标的卫生要求。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修订了总大肠菌群1项;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并修订了砷等4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修订了四氯化碳1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修订了浑浊度1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修订了总α放射性1项。

  (二)修订了对水源水的要求。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的要求套用了相关标准,如:以地表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要求;以地下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要求。

  (三)增加了对制水,输水材料和贮水设施的要求。要求处理生活饮用水过程中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8)的规定;要求用于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规定;要求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的规定。

  (四)将水质指标以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分列。在106项指标中,42项常规指标,属水质监测有普遍意义的项目; 64项非常规指标,视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检出状况不同,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实施项目和日期,但是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必须实施。新标准中规定的106项指标均要求强制执行,在对饮用水水质进行评价时,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具有同等地位。

  新的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贯彻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中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进程,必然会在切实保障供水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 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方法国家标准, 将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进行修订,规定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

  六、生活饮用水新标准2007年7月起实施 新增71项指标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严重,水环境也在不断恶化。1985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经跟不上当今饮用水市场的发展形势。由于质量标准滞后,一些企业乘虚而入,利用无具体标准衡量的“离子水”、“波频水”等概念进行炒作。新《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新《标准》增加71项指标。我国原有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于1985年出台,2005年建设部又颁布了一个《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也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前执行的标准,检测项目只有35项,其中关于无机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居多,涉及的有机污染物、农药较少,而且其中根本没有检测如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标,这与近年来我国水污染致使水中有机物大大增加的形势严重不适应。

  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增加了71项水质指标。其中微生物学指标由两项增至6项,增加了对蓝氏贾第虫、隐孢子虫等易引起腹痛等肠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难全部杀死的微生物的检测。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2项,增加了对净化水质时产生二氯乙酸等卤代有机物质、存于水中藻类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检测。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1项。并且,还对原标准35项指标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新《标准》适用于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七、新旧标准对比

  我国原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微生物指标只有总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两项指标,新标准中增加的耐热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两项指标,均属于对总大肠菌群指标的细化,如果按照标准规定的发酵法检出这两种微生物或按照滤膜法监测超出限值,就说明生活饮用水受到微生物的污染。以上4项微生物指标都属于常规检验指标,还有两种原虫即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同属于微生物指标,列入新标准的非常规检验项目,许多突发性肠道传染病的相关报道中,很多都是由这两种原虫引发的。微生物污染比较容易检出,也比较容易消除,只要按照相关规程操作,我市绝大部分水站都可以做到。

  原标准的毒理指标只有15项,新标准的毒理指标几乎是原标准的5倍,达到74项。其中的有机化合物和无机化合物的主要来源是农药和工业污染,我国不少地方的水源地农药污染比较严重,虽然部分农药已被禁用,但早些年使用过的这些农药仍残留在土壤中,短时间内很难降解;工业污染主要来自未达标的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和处理,这对区域性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是决定性的,很多突发事件都由此产生。一旦饮用了含有诸如砷、氟化物、硝酸盐、氰化物等物质的水,就会出现急性中毒,甚至危及生命;而大多数情况下,这些物质在人体中累积到一定量才造成危害,即通常所说的慢性中毒。水源受到藻类污染也可以使饮用水中产生毒素,一般情况下,藻类无破损只对饮用水的味道产生影响,而一旦破损,就会产生毒素,无论国际还是国内,饮用水标准都将其归为毒理指标。

  原标准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有15项,新标准达到20项。这是能被用户直接感觉到的饮用水受污染的程度,尤其是浑浊度、色度等都比较敏感,较早的饮用水卫生标准都将这一类指标排在毒理指标之前。其实,这类污染对人健康的危害要比毒理污染和微生物污染低得多,用目前的水处理工艺处理这类污染也比较容易,所以,近些年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又都将其放在毒理指标之后。

  八、修订后《标准》的特点

  (一)修订《标准》重申适用范围为城乡各类生活饮用水。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水质一时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暂时采用过渡的方法放宽至16项

  (二)修订《标准》删除有关水源水水质要求部分,因该要求已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表达。

  (三)有关监测和管理部分,卫生部已纳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标准》故对这部分内容予以简化,只明确卫生监督工作的原则要求。

  (四)供水单位的供水检测内容、频率按行业标准(CJ/T206-2005)和(SL308-2004)规定执行,合格率计算按(CJ/T206-2005)执行,考核合格率共有五项:综合合格率、出厂水合格率、管网水合格率、常规检验项目合格率以及非常规检验项目合格率。

  (五)增加了三个标准性引用文件:化学处理剂应执行《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标准》(GB/T17218-1998);输配水设备执行《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标准》(GB/T17219-1998);二次供水执行《二次供水设 施卫生规范》(GB17051)。

  (六)指标参数增多。主要是因我国地域大,水质情况复杂,存在污染物种类多。故而涉及的指标参数增至106项比原标准35项增加了71项。

  (七)检测项目分类:

  本《标准》将水样检验项目分为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两类。这种将检验项目分为两类的方法是从我国经济条件出发的,国外饮用水标准未见采用这种分类法。

  九、新《标准》紧盯饮水健康

  新《标准》要求,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其中的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感官性状良好,且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等;新《标准》还规定,生活饮用水中,有机化合物指标包括绝大多数农药、环境激素、持久性化合物,是评价饮水与健康关系的重点;同时增加检测甲醛、苯、甲苯和二甲苯的含量。

  许多老百姓有喝凉开水的习惯。事实上,当自来水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的亚硝酸盐时,生水经过加热烧开后,亚硝酸盐含量会增高。若亚硝酸盐在体内积累,往往会给人带来血液性疾病。对此,新《标准》首次对无机物亚硝酸盐、有机物溴酸盐等物质的标准值作出规定。同时,鉴于加氯消毒方式对水质安全的负面影响,新《标准》还在水处理工艺上重新考虑安全加氯对供水安全的影响,增加了与此相关的检测项目。

  在新《标准》的各类指标中,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潜在威胁的指标占80%左右,属于影响水质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即不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指标约占20%。一般理化指标反映水质总体性状,感官指标是人能直接感觉到的水的色、浑浊等,这类指标最容易引起用户不满和投诉。据了解,新《标准》实施后的生活饮用水会更清亮,新《标准》也修订了浑浊度,将以前的“3”改为“1”,因为浊度不仅是感官性指标而且是微生物指标,低浊度才能使细菌病毒裸露于水中,消毒剂才能有效杀灭。

  十、“纯净水”不等于健康好水

  目前,许多人都喜欢饮用桶装纯净水或人工矿物质水,认为它们安全﹑干净。但是,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标准,即使是安全的、干净的水,也不等于是健康的好水。健康好水应该没有污染,不含致病菌、重金属和有害化学物质;含有人体所需的天然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生命活力没有退化,呈弱碱性,活性强等。目前,我国的纯净水太过“纯净”,所有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都被滤去,反倒未必对健康有利。人工矿物质水,片面迎合了对少数几种矿物质的要求,没有考虑到矿物元素的均衡。

  更重要的是,纯净水和人工矿物质水由于技术条件原因均呈酸性。专家认为,现代人的饮食习惯,摄入酸性食物过多,使人体的酸性大大多于碱性。更多人的体液的pH值在7.35以下,身体处于健康和疾病之间的亚健康状态。新《标准》从根本上对水质提出要求,不仅确定了饮用水的水质“安全”标准,而且再次明确饮用水的酸碱度范围(pH值)在6.5-8.0间,是符合健康标准的。

  十一、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将实施 什么水才健康

  我国最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即将于7月1日实施。该《标准》明确规定生活饮用水的pH范围为6.5~8.5。pH值成为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指标之一一事已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那么,什么是水中的pH值?它与人体健康有什么关系?如何选择健康饮用水?

  (一)pH是最重要的水质参数之一

  健康饮用水具有三大特征:一是含有一定量的硬度(钙镁离子的总和);二是含有一定量的溶解性总固体(水中矿物质的总和),即含有人体所需的全面而均衡的天然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三是pH值在7.0以上,呈弱碱性。

  水质指标很多,其中,pH值是最重要的水质参数之一。水的酸碱度均用pH值表达。一般天然水源的pH值为6.5~8.5。酸性物质(包括大部分的有机污染物)或酸雨的影响会使水的pH值降低到5左右。

  众所周知,在一般情况下水可以发生微弱的电离,即产生一个氢离子和一个氢氧根离子。习惯上,我们把氢离子浓度的负对数值作为溶液酸碱性的指标,简写为pH。在中性溶液中pH=7,pH大于7越多,则碱性越强,小于7越少,则酸性越强。在纯净水和人工矿物质水中,由于氢离子过剩均呈现酸性,有的人工矿物质水甚至比纯净水更酸。

  在一些宣传材料中,甚至在一些谈水的科普文章中,均称“正常人体的pH值应该是弱碱性”。我们通常讲人体pH值为7.35~7.45是指人体血液中的pH值,人体各部位及组织中的pH值是不同的。人体为了正常进行生理活动,血液的氢离子浓度必须维持在一定的正常范围内。而氢离子浓度的正常,又必须依靠人体的调节功能,使体内的酸碱度达到动态平衡。如果过酸或过碱,都会引起血液氢离子浓度的改变,使正常的酸碱平衡发生紊乱,简称为酸碱失衡。例如饥饿时的胃液pH值为1~2,皮肤为5.5,大肠为8.4,汗为6.0,尿为6.9等。无论哪一个部位的pH值都维持在一个恒定范围内, 哪怕是发生轻微的变化,都会引起身体的生物活性分子结构和化学功能发生剧烈的变化。机体内的缓冲体系、呼吸系统、肾脏代偿系统等共同维持着pH的平衡,才使得机体的生理功能正常运行并维持着人体的健康。研究发现,每当血液中pH值下降0.1单位,胰岛素的活性就下降30%。有人认为糖尿病特别是Ⅱ型糖尿病不是因为胰岛素分泌少而是由于胰岛素的活性下降所致。糖尿病是典型的营养代谢障碍病,是碳水化合物、糖、蛋白质、脂肪代谢紊乱性疾病,这些代谢紊乱更容易产生酸性代谢物质,从而影响人体血液内pH值的稳定。

  健康饮用水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二)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三)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四)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五)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十二、长期饮用过低硬度水不利于健康

  1958年,世界卫生组织在饮用水标准中规定,pH值不得低于6.5,不得大于9.2;在1984年第一版的饮水指导准则中规定pH值为6.5~8.5;在2003年第三版的饮水指导准则中规定pH值为6.5~8.0;在2006年第三版的修订本中规定pH值为6.5~9.5。我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将水的pH值定为6.5~8.5。在人类进化中,从饮用天然水、井水到近100年来的自来水,pH值均为6.5~8.5。虽然人体内具有强的pH值缓冲及调剂能力,但是饮用水的pH值保持在一定范围内是科学的,水的pH值越接近血液的pH值越好。

  国内外很多生物医学和流行病调查表明,长期饮用过低硬度水,对人体生理功能有负面作用。特别是水中的镁和钙的含量可以有效地防止心脑血管病猝死的风险。在烹调食物时使用过低硬度水会使食物中矿物元素流失。从大量的流行病学研究报告中可以看出水中的硬度与心血管等疾病的发病率呈负相关关系,也就是说,饮用水的硬度和pH值越低,发病率越高。在我国南方的许多地区,属于软水地区,水中的矿物质含量较低,pH值一般在7.0左右或以下。有些地区随着污染的增加,特别是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属于酸雨地区,而饮用水主要来自地面降水,所以饮用水中的pH值较正常情况下低一些。近几十年这些地区的水质的pH值都有所降低。

  从目前的瓶装饮用水水质看,凡是含有天然均衡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的饮用水,pH值都呈弱碱性,或非常接近7。而水中没有矿物质,或者人工添加矿物质的饮用水,pH值往往是酸性的。

  十三、饮用矿物质水是加工水

  目前,市场十分流行的饮用矿物质水是否是高品质的健康饮用水呢?它属于天然饮用水吗?

  首先需要了解矿物质水的特点,矿物质水的加工都是在纯净水的基础上添加矿物质。能否通过添加人工矿物质来解决纯净水的问题呢?事实并非想象的那么简单。在纯净水中人工添加矿物质,制成含有钾离子、镁离子、氯离子、硫酸根离子的人工矿物质水,会使水的酸度更酸,pH值甚至可能低于6.0。而且人工添加的矿物质,其配比和成分远没有天然来源自然、稳定。最后的结果是既不能保证人体所需微量矿物质元素的正常补充,又因为pH值过低的原因而影响人体酸碱的自然平衡。另外,由于各个厂家所添加到水中的化合物不同,给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有一点可以肯定,添加矿物质的水质远不如优质饮用天然水(包括天然矿泉水)。在添加矿物质的时候,要适当考虑各种阴阳离子的相互的平衡和拮抗的作用,否则不仅不能给人带来健康,可能还会引起一些营养和健康方面的问题。

  十四、怎样喝水才健康?

  (一)定时喝水,不要只在口渴时才想起喝水。一般而言,最好清晨起来,刷牙后喝一杯白开水,上午10:00喝一杯,午饭前再喝一杯,下午15:00左右喝一杯,晚上睡觉前再喝一杯。

  (二)要多喝开水,不要喝生水。煮开并沸腾3分钟的开水,可以使水中的录气及一些有害物质被蒸发掉,同时又能保持水中对人体必须的营养物质和微量元素。喝生水害处多,因为水中的录会和没有烧开的水中的残留有机物相互作用,导致膀胱癌、直肠癌的机会增加。

  (三)要喝新鲜开水,不要喝放置时间过长的水。新鲜开水不但无菌,还含有人体艘须的10几种矿物质,但如果放置时间过或者饮用自动热水器中隔夜重煮的水,不仅没有了各种矿物质,而且还有可能会产生亚硝酸盐等有害物质并对人体造成危害。

  (四)要多喝加少许盐的温开水,不要喝冰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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