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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印发

2016.3.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

  根据环保部《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实施方案》(环发[2015]176号)和2016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的要求,我站制定了《2016年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6年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

  2016年2月14日

  附件1:2016年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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