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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进口发芽用种子提出具体检验检疫要求

2014.1.24

  自今年7月1日起,针对芽菜及发芽用种子中微生物控制,欧盟正式实施了(EU)No 208/2013、(EU)No 209/2013、(EU)No 210/2013和(EU)No 211/2013 法规,明确要求输欧发芽用种子实施从田间种植环节到消费环节全过程微生物控制和产品追溯,并由CIQ出具官方证书。

  根据欧盟要求,输欧发芽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输欧发芽用种子种植、收购、加工、出口各个环节的卫生控制和追溯制度。

  一是加强田间种植环节卫生控制,输欧发芽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输欧发芽用种子种植基地,并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是加强生产加工环节卫生控制,建立基于HACCP原理的微生物污染控制体系;

  三是输欧发芽用种子出口前,企业需按照欧盟指定的抽样规则(CAC/GL 50-2004)抽样实施致病性微生物项目(含产志贺毒素大肠杆菌、沙门氏菌等)自检;

  四是要建立与完善产品追溯体系,确保每批输欧发芽用种子从原料收购、加工、出口各个环节追溯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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