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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发布《保存食品纪录指引》

2014.7.03

  2014年6月27日,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网站消息,澳门民政总署食品安全中心推出《保存食品纪录指引》,让业界了解有关保存食品纪录的重要性及具体的操作方式,协助业界依法履行保存食品纪录的义务,为建立溯源机制做好基础。现已就有关指引陆续向业界讲解及收集意见。

   根据指引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义务保存进出货记录。食品进出货纪录的内容应涵盖食品的日期、食品的来源资料、食品的描述,以及食品的数量等。业界可自行订定适合的保存纪录方式。同时建议保存期为3个月或以下的食品应保存最少3个月的纪录,保存期3个月以上的食品则应保存最少24个月纪录,以便有效追踪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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