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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出台儿童食品新规

2014.12.02

   台湾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日前发出公告:自2016年起,炸鸡、薯条、可乐等不适合儿童长期食用的食物将被限制促销,不得附赠或加购玩具,也不得在儿童频道做广告,违者最高罚款400万元新台币(约港币100万元)。

   根据规定,对于零食、糖果、饮料、冰品,以及直接供应饮食的场所5种厂商,若食品的4种营养素之一超标,包含脂肪占总热量30%以上、饱和脂肪占总热量10%以上、钠含量每份400毫克以上,以及额外添加的糖占总热量10%以上,将被视作不适合儿童长期食用,必须遵守促销限制和广告限制两大禁令。

   食药署科长黄维生受访表示,自2016年起,上述食品不得在每日17时至21时在全台湾13个儿童频道插播广告,或宣传上述食品“可以取代正餐”,甚至透过赠送、加购玩具或以玩具作为奖励等方式进行食品促销。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出口到中国台湾的食品配套玩具制造企业及出口商:一是及时掌握台湾官方禁销法令的实施时间,避免产品被限制;另一方面尽快调整产品销售方式及市场,以获得更多的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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