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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中石油均不提赔偿 法律缺位民众难索赔

2010.8.04
紫金矿业与中石油缘何不提赔偿

  距7月3日紫金矿业污染泄漏已一个月。在最近半个月与紫金矿业相关的消息里,除了被拿下的相关责任人级别越来越高外,基本不涉及实质性内容,包括对环境整治的花费和对受损民众的赔偿等。

  与此相仿,针对大连管道爆炸事故,中石油方面已按“承包商事故”的口径进行内部通报,表明或仅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而记者在按登记地址寻访承包商时,所在地工作人员均表示未听说过这家公司。

  两起造成当地生态严重污染的重大事故,事发都已有很长时间,但无论是紫金矿业还是中石油,都在百般推脱自己的责任:紫金矿业通过声明,把事故责任由“天灾”变为“人祸”,于是只见相关官员一个接一个下台,但紫金矿业毫发无损,更不用提赔偿了。至于中石油,一句轻飘飘的“负次要责任”,几乎将自己推得一干二净,而负主要责任的承包公司又根本找不到人,赔偿自然也无从谈起。

  于是乎,两家企业在上杭和大连都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污染损失,当地生态环境究竟会发生怎样的恶化,现在依然无法预期,然而造成污染的两家企业却都在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千方百计地玩文字游戏,以最大程度地减轻自己的责任与赔偿。如果考虑到在2005年的吉林松花江污染事故中,中石油方面同样没有进行任何赔偿,仅仅付给当地政府500万元,并向当时的环保总局缴纳了100万元罚款,便将此事不了了之,那指望中石油或紫金矿业对污染事故进行赔偿,无疑有些类似于纸上谈兵。

  而同样的事故发生在国外,则大不相同:BP公司租赁的钻井平台在美国墨西哥湾发生爆炸后,美国政府就要求BP出资200亿美元建立赔偿基金。何以BP逃脱不了赔偿责任,而中石油与紫金矿业却已经几乎逃出重罚?我想,一个关键问题就在于国家缺乏一个针对造成重大污染之后该如何赔偿的法律。仅靠国家环保部来开罚单,而不是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诉讼,无疑让中石油与紫金矿业这样的污染大户暗自窃喜。

  正是因为制度缝隙依旧,使得中石油与紫金矿业即使面临所有媒体指责,也依然敢玩太极推手,也依然敢只字不提赔偿金额。法律的缺位,让松花江流域与上杭地区受到污染影响的百姓,只能接受污染,却索赔无门。

  这样一个只污染不赔偿的结局,显然是常人无法想像的,具体到紫金矿业与中石油两大企业造成的污染事例,身为国内标志性国企的中石油,无论如何应展示出自己身上背负的社会责任感,对造成的重大污染有所担当。而不是绞尽脑汁想尽一切办法钻制度的空子,以此将自己的损失减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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