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办政〔201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创新型试点企业:

   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三部门)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联合组织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已分两批先后命名了202家创新型企业。为进一步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发挥创新型企业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经三部门研究,决定开展第三批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

   通过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推动试点企业总结创新发展的经验和做法,引导创新型企业建设,促进创新型(试点)企业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带动更多的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

   二、评价范围

   本次评价的范围是列入《关于确定一批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6]313号)、《关于确定第二批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国科发政[2008]16号)和《关于确定第三批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国科发政[2009]403号)中尚未被命名为“创新型企业”的试点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