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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总局:明确“辣条”生产许可证制度 无证企业不得生产

2015.6.01

  针对近期备受关注的“辣条”(调味面制品)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其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许可。没有地方标准的,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卫生计生部门,推动制定地方标准。未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不得生产加工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在生产方面,督促企业依法组织生产,切实采取措施,严把质量安全控制关。

   通知显示,近年来调味面制品(俗称“辣条”)等休闲食品行业发展迅速,产值逐年上升。这类产品主要在中小学校周边销售,青少年儿童特别是中小学生是主要消费群体。总局近期组织专项监测发现,“辣条”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菌落总数超标等问题。

   通知要求,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涉及食品生产许可种类多,各地要全面开展清查摸底,掌握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县级及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对行政区域获证生产企业、小作坊和经营单位进行普查登记,健全监管档案,摸清生产销售的集中区域。

   通知明确了,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生产企业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坚决做到“五个严格”:严格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许可要求、严格控制产品中的微生物污染、严格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产品出厂检验、严格规范产品标签标识。

   通知还表示,将加大对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的抽检监测力度。抽检发现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召回产品、彻查原因、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置。要坚决做到“三严禁一取缔”,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解决存在的问题,本着从严监管、标本兼治的原则,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切实履行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就集中开展区域整治,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清查摸底

   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涉及食品生产许可种类多,各地要全面开展清查摸底,掌握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县级及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对行政区域获证生产企业、小作坊和经营单位进行普查登记,健全监管档案,摸清生产销售的集中区域。特别是要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边远农村等生产集中区域,以及学校周边商店、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销售集中场所作为清查摸底的重点,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空白。

   二、严格实施生产许可

   根据调味面制品的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总局决定将其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许可,作为单独单元,生产许可证内容为“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制定生产许可审查要求。已经制定地方标准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卫生计生部门,予以完善或修订;没有地方标准的,尽快推动制定地方标准。未按照调味面制品实施许可的企业,原则给予1—2年过渡期,在许可期满后予以调整。对新申请许可的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实施许可;未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不得生产加工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研究严格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生产许可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强化全环节质量安全监管。

   三、督促企业严把质量安全控制关

   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生产企业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督促企业依法组织生产,切实采取措施,严把质量安全控制关。要坚决做到“五个严格”:一是严格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许可要求。凡有地方标准的,产品必须严格符合地方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要按照规定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二是严格控制产品中的微生物污染。企业选址、原辅材料存放、设备清洗消毒、卫生条件、人员健康状况等,都要符合相关规定。三是严格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重点是“三剂”即防腐剂(脱氢乙酸等)、甜味剂(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着色剂(胭脂红、日落黄等)。严禁使用富马酸二甲酯等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四是严格产品出厂检验。不具备自检能力的,要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发现不符合标准的,要立即查明原因、召回产品、切实整改,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五是严格规范产品标签标识。标签标识要反映产品真实属性,规范使用产品名称,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相关要求。严禁不标注、部分标注或虚假标注生产企业信息、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执行标准、成分或配料表等信息。

   四、以生产经营集中区域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要针对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区域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对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区域特别是学校周边的监督检查,及时排除风险隐患,坚决查处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对生产企业,要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组织生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对经营企业,要重点检查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索证索票情况,要求企业只能采购取得有效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不得采购和销售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食品,及时停止销售、下架退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问题食品。发现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法定责任和义务,经营条件、环境不符合要求,或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要立即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对学校周边区域,要开展综合治理。积极主动会同当地教育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采用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对青少年儿童特别是中小学生对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质量安全及营养健康的科学宣传,倡导健康饮食习惯,不食用或少食用不健康食品,拒绝购买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食品。

   五、加大抽检监测力度

   加大对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的抽检监测力度,做到生产企业全覆盖、校园周边全覆盖。根据清查摸底掌握的生产经营单位情况,统筹安排抽检监测计划。既要抽取本地生产的样品,也要抽取异地生产的样品;重点是检验食品添加剂、微生物等项目。抽检发现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召回产品、彻查原因、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置。各地要加强抽检监测信息沟通,对发现的异地产品问题等,按照规定及时通报产地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处置工作,防止监管链条缺失。

   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要严厉打击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做到“三严禁一取缔”:严禁无证生产加工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严禁经营单位销售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及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使用容易造成混淆或诱导性文字图片标注的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的黑作坊、黑窝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促进形成浓厚的社会监督氛围

   支持各界参与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的社会监督,注重主动、科学与正确地引导舆论。加强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布监督抽检、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办等信息。及时发布消费提示和风险预警等食品安全信息,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正面宣传,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

   八、引导行业诚信自律

   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引导行业诚信自律,推动标准完善,促进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目前“辣条”普遍存在高盐、高油、高甜味剂的情况,要积极引导企业科研攻关,切实改善产品配方、提高标准、改进工艺、全面提升产品品质,向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营养、健康的食品。

   九、强化监管责任落实

   要建立健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属地原则落实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责任。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等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发生。积极主动协调卫生计生、工商、公安等部门,及时研究解决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机制,齐心协力,严防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问题发生,确保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质量安全。

   请各地将调味面制品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于10月底前报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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